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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案件的法文化分析

  在古代中国社会,刑讯是合法的诉讼方式。《汉书·张汤传》:“讯鞠论报”。颜师古注:“讯,考问也。”《汉书·王子侯表·安檀侯福》:“讯未竟”。颜师古注:“讯为考问之。”“考”,后世作“拷”,与“掠”、“榜”等皆为刑讯的方式。可见,在古代中国,讯问就是拷问,就是刑讯。只有针对特殊的被告人,法律才规定不许运用刑讯。《唐律》规定:“诸应议、请、减,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论。若证不足,告者不反坐。”《疏议》对此加以解释:“‘应议’,谓在《名例》‘八议’人;‘请’,谓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者;‘减’,谓七品以上之官及五品以上官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者;‘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依令‘一支废,腰脊折,痴痖,侏儒’等: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称‘众’者,三人以上,明证其事,始合定罪。‘违者以故失论’,谓不合拷讯而故拷讯,致罪有出入者,即依下条故出入人及失出入人罪法;其罪虽无出入而枉拷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即以斗杀伤为故、失。若证不满三人,告者不反坐,被告之人也不合入罪。”除这些法律规定不允许施以刑讯的人之外,对于其他所有的被告人,在审案过程中,都是可以实施刑讯的。当然,法律也规定了施行刑讯应有一定的限度。《唐律》规定:“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数总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断。拷满不承,取保放之。”“若拷过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杖数过者,反坐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二年。”“即有疮病,不待差而拷者,亦杖一百;若杖笞者,笞五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半。若依法拷决,而邂逅致死者,勿论;仍令长官等勘验,违者杖六十。”这些规定都是对审案者运用刑讯手段的限制,但这样一些限制,应该说是相当宽松的。所以,在古代中国,审案者把刑讯当作审案的主要法宝。
  不用刑审判一直是中国古代的一种诉讼理想。但不用刑审判又谈何容易!这是行刑警门的内心写照。不但警察在办理案件的时候受法文化的影响,犯罪人也同样受到这种影响。””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思想根深蒂固。我的一个同学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时候,共同犯罪人有3个,其中的2个已经撂了,第三个说什么也不撂,讨论刑讯逼供问题的时候,我的同学就和我说:”如果你处在我的角度,你揍不揍他?”答案自明。
  所以我们不要随波逐流的去就事论事,而应该从更深层次上找原因,把精力放在解决问题的曾面上来。不管是程序公证也好,还是司法公证也好,非法证据之排除也罢,探讨这些问题的时候都不能脱离中国的法文化传统,文化本身是无意识的,改变一个民族的思维方式那不是简单的几篇文章、几个学者、几个政客或者几部法律就能完成的。我们在立法、执法、司法的过程中,无疑应该理性的借鉴发达国家用几百年创造的优秀法律成果,但是要以我门自己的法文化我基础、重心。优秀是相对的,我们要选择我们的民族能够接受的部分,而且要用我们自己的文化来整合他;对于民族的东西当然有优秀的,也有糟粕,我门应该发挥民族法文化的长处,把那些糟粕的部分逐步的抛弃,这需要一个痛苦的过程。一个民族如果一股脑的把自己的东西都丢掉了,而学人家的东西,最后的结果不单单是自己的法律体系不完整的问题,而会导致整个民族没有自己的追求,没有自己的精神食粮,那走向衰败就是必然的了。目前,不但是在法律方面,就整个民族的振兴而言,也只能从自己民族文化中挖掘那些可贵的思想精神。我认为,自己的问题,只有用自己的方法来解决。西方的东西我门中国人永远都学不精,就象西方人不会用中药一样。我认为,儒家文化才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真正精神财富,包括法文化只是存在有一个改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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