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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案件的法文化分析

刘涌案件的法文化分析


丁海洋


【摘要】刘涌,1960年11月30日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原任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2000年7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2年4月,刘涌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1年零4个月后的2003年8月,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刘涌被改判死缓的两个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向刘涌送达了再审决定。2003年12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案做出了判决,判处刘涌死刑,并立即执行。
【关键词】刘涌 案件 法文化 分析
【全文】
  犯罪人刘涌被执行以后,他离我们已经很远,但该案件却在社会上及学术界引起很激烈的争论,归纳起来主要有这么几种观点:在中国,1、程序公证还是要让位于实体公证。2、司法公证之漫长而艰辛。3、非法证据之排除步履为艰。
  以上3点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中国的发文化背景。在几前年的中国封建社会,这些现象就一直存在。而且在人民的观念中,甭管什么程序正义,那是资本主义的东西,象刘涌这样的败类,罪有应得!在国际上,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的情况下,97年刑法仍然有那么多罪名的最高刑罚是死刑。为什么呢?我本人是不赞成使用死刑的,因为死刑的很多弊端中,最重要的是他有不可更改性。一旦是个错案,人已经杀了,没有挽回的余地。可是,我们看看中国的国情,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只要不死,什么事情都能做的出来。我不是说中国人素质低,中国人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想法呢?我想这与我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有直接的关系。在西方社会尤其是美国,人民的物质生活非常丰富,这是自由的基础。什么都没有,整天为了生存而奔波,还有什么闲心去为自由、民主而奋斗呢?是生存重要还是民主、自由重要呢?在物质生活还没有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你给他自由、民主的权利,他也不会用。在我们国家,人们的自由、民主的程度,应该与传统文化的影响以及物质生活条件相适应。一只在笼子里关了很久的小鸟,可能丧失飞翔的能力,如果立刻给他完全的自由,他会感到不适应,甚至会失去生命!目前的中国社会是脱胎与封建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只是个理论上的说法),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在民众大脑中的影响不是个小问题,不是一两人就能完成这个转变的,这就是文化无意识!所以我认为,目前中国根本就不具备搞西方式的民主、自由的基础条件。那些在天安门闹事的人,纯粹是吃饱撑的。跑到美国有怎么样呢?你说什么,美国人听吗?你们只能通过“美国知音”说给国人听,煽动一部分不明真相的国民的不满情绪!你门所说的“六、四“真相那张光盘我看过。“六、四”的情况如果是在美国白宫南草坪发生,可能比在中国处理的更彻底!看看美国人对伊拉克的武装侵略就能看出他们的反动本质。你说的那一套,还不是跟没过人学的,人家教你怎么所,你就怎么说,做一些背叛国家的事情,你门是民族的败类!说了这么多,不是反对民主、自由,不是赞成践踏人权,而是要说明,在我国不适合在人权问题上搞什么通行的国际惯例,外来法律文化应该借鉴,但其与本土法律文化的矛盾冲突如何解决的问题。《合同法》法我们可以抄,但公法不能照办照抄,因为公法涉及重大的国家利益问题。刘涌案件中,那些法律专家提供的“专家意见书”,我是这样看的,他们站在纯粹的理论角度看这个问题,而没有考虑的中国的法文化背景,他们的初衷是好的,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做点贡献,但是我们不要忘记,尤其是学法的人,自由、民主、程序正义这些都是终极价值,需要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能不考虑中国的国情!否则就是脱离实际的空想!与现实不能结合的理论就如无法转化为生产力的科学技术一样,对社会的发展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我无意毁专家的个人形象和品格,所谓的大师,某著名学府的教授的书我也看了不少,但是事实求实的讲,真正有价值的是《***学》其他的“著作”都是那一本书翻来覆去的搞出来的,甚至一本书的前言部分要搞几万字。我没有那么高的水平,也写不出来《***学》,但我不赞成这种学术作风,这也透视出法学届的一些问题。程序公证与实体公证的价值选择问题,学者们的观点与普通民众的思维有这么大的区别,从根本上讲,是外来法律文化同中国本土法律资源的矛盾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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