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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投资企业债权回收的法律保障

  二、合同条款的处理——确定履约责任及担保框架
  比较有经验的律师往往就合同条款进行一些技术性处理,包括对合同标的;质量标准确定的基础;履约时间和方式;撤销权;代位权;担保;违约责任;适用法律;争议解决的方式等进行技术性的处理。
  根据新《合同法》,以下几个方面应当在订立合同中加以注意: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此为缔约过失责任之规定,这表明根据缔约人的先合同义务,合同责任已经延伸到了合同订立而尚未履行之时。
  关于同时履行抗辩: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关于后履行抗辩: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关于不安抗辩: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
  关于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关于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关于担保: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较为广阔的空间来对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来进行约定,以保障主债权。
  三、债务履行时风险的法律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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