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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

  
  3、 技术创新中的资金运作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资金来源是风险资金。风险资金确立了撤出机制后才有可能进入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的撤出是指投资者通过转让股权获取回报的经营行为。风险投资的撤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企业购并、股权回购、股票市场上市等。
  
  (1) 企业购并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在未上市前,将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向其他企业或个人转让的行为。国家允许和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和其他公司及个人参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购并活动。 (2) 股权回购是指企业购回风险投资机构在本企业所持股权的行为。企业要完成该回购行为往往要得到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基金及其他各类担保机构的支持,在这方面实现的环境并不是最有利,往往取决于回购企业是否真有实力。 (3) 境内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板上市。 (4) 境外创业板股票市场上市。境外创业板股票市场也是可利用的风险投资撤出渠道之一。
  
  上述风险资本的撤出将在项目公司与其他公司或个人之间,项目公司与投资人之间及项目公司与资本市场的股东之间发生,有关双方的权利、义务,如股权撤出价格比,撤出股权支付方式,撤出后有关权利,义务的界定,这些将在相应的协议中规定。至于通过股票市场撤出的风险资本,自然遵循其所上市的股票市场的规定来操作。
  
  正如前面说到过,我国内地创业板市场及海外创业板市场上市是风险资本撤出的非常重要的渠道。那么拟议中的我国内地创业板市场股票发行上市在法律上将会有哪些突破呢?首先我国内地创业板市场上市对象是新兴的有成长性的中小型企业。其次,股票发行上市条件得到放宽。再次高新技术企业的股份流通性要大大强于主板市场。另外对高新技术企业板的风险控制也设定了些措施,如建立主承销商保荐制度,即指定由主承销商在高新技术企业股票发行当年和此后二年内进行上市辅导与审核,确保其具备股票上市条件,协助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企业依法规范动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同时要求主业连续和管理层稳定,严格信息披露标准等等。从有关方面提供的探讨性的方案可以看出,相对主板市场而言,创业板市场上市的法定条件有较大的放宽,这样有利于更多的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同时创业投资资本也找到了退出的渠道。
  
   三、律师在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人才、技术和资本的综合运用,涉及到大量的交易行为。作为实业投资者,引进人才是一种交易,资金融通是一种交易,委托技术开发、购买技术、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使用等都是交易行为;作为风险投资者,以高风险的投入换取高回报的收益,整个过程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交易行为联结起来的,而且每个交易行为都涉及到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法律问题;作为一个职业管理者(企业家),接受股东委托从事管理就是一种交易行为,接受委托后的代理行为,绝大部分也是交易行为;作为一个技术人才,则是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创新能力来换取报酬或换取股权,其中也涉及到诸多交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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