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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纠纷的司法处理

  3、 200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明确将企业出售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和债权转股权纠纷列入民事案件案由。
  4、 2001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
  5、 2001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对企业并购前后引起的劳动争议如何确定企业当事人作了规定。
  6、 200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紧急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 对企业并购的效力、债权债务的承担、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等方面作了规定。
  据了解,为配合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目前正在起草《关于审理企业改制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以统一全国法院对涉及企业改制及并购案件的审理。可以预见,一个公正、高效为国企改革服务的经济审判新局面正向我们走来。
  三、审判机构、仲裁机构审理并购纠纷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
  1、关于并购活动的行政干预问题
  企业并购受到行政干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政府有关部门用行政命令强制一个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并购另一企业,或将一企业的财产平调至另一企业;
  (2) 政府有关部门用行政命令强行阻挠企业相互之间在自愿、互利、有偿原则下的并购活动;
  (3) 政府有关部门在不具备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任意出售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
  为强化审判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依法纠正政府在国企改革中的不法行为,审判机构一般都依据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体改经〔1989〕38号《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以保证企业在自愿、互利、有偿原则下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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