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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国并购(二)

   1、尽管跨国并购(Cross-border M&A)是国际上的习惯提法,从字面上看包括跨国兼并和跨国收购两层涵义,但从法律形式上看,主要是指跨国收购而不是跨国兼并。因为跨国收购的目的和最终结果并不是改变公司(即法人)的数量,而是改变目标企业的产权关系和经营管理权关系。而跨国兼并则意味着两个以上的法人最终变成一个法人,不是母国企业的消失,就是目标国企业的消失。这种情况在跨国并购中是十分罕见的,也是与跨国公司的全球发展战略不相吻合的。但有两种情况需要进行鉴别:第一种情况是跨国公司在目标公司所在国并没有子公司,但为了获得目标国对并购活动的税务优惠或减免对目标企业承担的债务责任等目的,就先设立一个“空壳子公司”,然后用这个“空壳子公司”去兼并目标公司,“空壳子公司”随之成为存续公司,目标公司就此消失。这种情况从形式上是国内兼并,但实质上是跨国收购,因为就目标国的公司数量、市场结构和市场份额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第二种情况是跨国公司以其自己原来就拥有的在目标国的子公司,来兼并目标国的目标企业。这种情况从广义(即从经济效应)上说,也可以属于跨国兼并,但从狭义上看,又可被认为是一种国内并购,因为两个企业都是注册在同一的国家内,都属于同一个国家的法人,那么从法律上说,就属于在同一个国家内的企业并购。
   本书讨论的主要是跨国收购,包括上述第一种情况,但在提法上仍沿用跨国并购的习惯用法。
   2、基于跨国并购的跨国性,其发生的原因与国际因素具有更大的相关性。这些国际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世界市场的竞争格局、全球范围的私有化进程、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进程、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区域集团化趋势、跨国投资的国际协调等。因此,对跨国并购的分析和研究必须将其放在世界经济范围内进行。
   3、跨国并购在对市场影响的方式和范围方面也具有显著的特点。国内并购非常直观地表现为市场份额的改变和市场力集中程度的提高;而跨国并购分别就并购母国和并购目标国市场而言,并未直接表现为市场份额和市场力的改变,而是表现为并购者对市场份额的占有程度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扩展,表现为世界市场份额和市场力集中程度的改变。对国内市场的影响则是潜在的,即通过两国或两国以上比较优势的组合和各类资源的配置,对国别市场的份额和市场力的未来变化起作用。
   4、跨国并购的主体更多的是跨国公司,而跨国公司实施并购计划更多地是从全球发展战略的角度来考虑经济利益的得失问题。这就使一般并购理论无法解释跨国并购的特殊性问题。
   5、跨国并购具有比国内并购更多的进入障碍,使得跨国并购的实施更为复杂。这些障碍包括但不限于:并购母国和并购目标国之间在经济利益及竞争格局、公司产权及管理模式、外资政策及法律制度、历史传统及文化语言等方面的差异。
   三、跨国并购的类型
   跨国公司采取并购方式进行直接投资,其动机包括开拓国际同类市场、取得产品商标、名牌和已形成的行销网络;保障原材料的供应和产品的销售市场;经营领域、区域和资产的多元化等。相应地就采取不同的并购类型。
   作为一种极为复杂的跨国经营行为,跨国并购可以按不同划分标准进行分类。从跨国并购双方的行业相互关系划分,跨国并购可以分为横向并购(Horizonal M&A,水平式并购)、纵向并购(Vertical M&A,垂直式并购)和混合并购(Conglomerate M&A,复合并购)。
   1、横向跨国并购。横向跨国并购是指两个以上国家生产或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这种跨国并购的目的通常是扩大世界市场的份额或增加企业的国际竞争和垄断或寡占实力,且风险较小,并购双方比较容易整合,进而形成规模经济、内部化交易而导致利润增长。横向并购是跨国并购中经常采用的形式。但是由于这种并购(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的并购)容易限制竞争形成垄断局面,许多国家都密切关注并限制这类并购的进行。
   2、纵向跨国并购。纵向跨国并购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处于生产同一或相似产品但又处于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并购双方一般是原材料供应者或产成品购买者,所以对彼此的生产状况比较熟悉,并购后较易融汇在一起。并购的目的通常是低价扩大原材料供应来源或扩大产品的销路或使用。
   3、混合跨国并购。混合跨国并购是指两个以上国家不同行业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这种并购方式是同跨国公司的全球发展战略和多元化经营战略密切联系在一起,以减少单一行业经营的风险、降低生产成本、增强企业在世界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实力。这种并购方式与前两种并购方式的不同之处是,前两种并购的目的往往表现得十分明显,因而容易受到限制,而混合式并购的目的往往是隐蔽的,所以不易为他人发现和利用。
   从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是否接触来看,可分为:
   1、直接并购。直接并购也称协议收购或友好接管。在直接并购中,并购公司可以直接向目标公司提出拥有所有权的要求,双方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磋商,共同商定条件,根据双方的协议完成所有权的转移。此外,目标公司如果由于经营不善或遇到债务危机,也可以主动提出所有权转让。由并购公司直接向目标公司提出并购要求,又可分为前向(Forward)与反向(Reverse)两类,区别在于前者的存续公司是买方,后者卖方仍然存续。
   2、间接并购。通常是通过投资银行或其他中介机构进行的并购交易。又可分作三角前向(Forward Triangular)和三角反向(Reverse Triangular),区别在于前者指并购公司投资目标公司的控股公司、存续的是控股公司;后者则存续卖方。间接收购往往是通过在证券市场上收购目标公司已发行和流通的具有表决权的普通股票,从而掌握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行为。此种收购如果是善意的,比较容易取得成功。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间接收购不是建立在共同意愿的基础上,极有可能引起公司之间的激烈对抗。在间接收购中,收购公司并非只满足于取得部分所有权,而是要取得目标公司董事会的多数股权,强行完成对整个目标公司的收购。
   按照目标公司是否是上市公司,可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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