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子签名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 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者的法律责任
《
电子签名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依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
电子签名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的种种规范以及违反规定后的责任认定,可以较好地解决电子交易过程中的贸易纠纷,促进电子商务在高科技环境下的良性发展。
四、《
电子签名法》对中国法律体系的贡献
1、 填补了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空白
在《
电子签名法》颁布之前,中国关于电子业务的立法,主要有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但该《决定》还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框架,有许多细节尚待在实践中完善。此外在
合同法、
海关法等法律中,也补充了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但同样需要充实。国务院于2000年9月颁布了《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许多行政部门也制定了相关行政规章。还有一些地方也出台了法规,如广东省人大已审议通过了《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这些法律、规章制度合计已近60部,出自各个部门,难免有不协调之处,亟待统一规范。” 《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填补了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空白,同时又为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积累了立法经验,奠定了良好的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