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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解读

  从电子商务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看,它们大多都经历了不断制定和完善与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的过程。以美国为例,虽然美国的法律制度已经很完善,电信和资讯技术基础都已有了良好的基础,市场行为亦较为规范,但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美国仍然制定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统一电子交易法案》及《全球及全国商务电子签章法》等三部重要电子商务法,这些法律的出台不仅明确了电子签名的定义,赋予了电子签名的效力,而且使电子商务与纸本商务处于平等地位,为电子交易的持续发展提供了稳固的法律架构。
  基于上述背景情况,2003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开始着手电子签名法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电子商务法专家、民商法专家、电子商务专家以及企业的意见。还对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和《电子签名指令》以及有关国家的相关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电子签名法》顺利获得通过,这是国内第一部有关电子业务的正式的专门法律,也是随着中国加入WTO融入世界经济体系逐步完善自身法制建设的重要一步。
  三、《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
  (一) 明确了《电子签名法》的适用范围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该条规定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和当事人约定优先的原则。结合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电子签名法》是否适用于民商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取决于当事人是否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以及当事人的约定是否与法律规定相悖。
  1、 如果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则《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2、 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那么,电子签名对交易相对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3、 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明确约定是否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则电子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交易相对方是否予以事后追认或实际予以履行。如果交易相对方事后予以追认或予以实际履行,则电子签名对交易相对方发生法律效力;反之,则不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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