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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解读

  业界人士认为:“网民之所以不愿意在网上购物,其中最关键的原因就是无法确定对方是谁。他所关心的是你凭什么让我相信你的货物确实存在;你手上有我要的东西,我付了钱之后能不能收到我要的东西,如果收不到我找谁要回我的钱。”此外,网络欺诈案件频频发生,使得电子商务交易的信用环境趋于恶化。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已迫在眉睫。
  目前,金融、证券行业都已采用电子签名。在实践中,电子商务的主要问题是电子签证,易趣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一位法律工作人员认为,电子签名法出台,可以较大程度解决“电子商务的瓶颈”问题,增强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 中国经济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有关电子签名方面的相关法律。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的运用越来越广泛,我国如不尽快立法保障电子商务,将丧失许多国际商业机会。目前,欧美等国为建立安全可靠的电子交易环境,普及电子商务及电子政务,纷纷致力于电子签章的立法,如德、英、美、法、意、澳等国及我国的台湾和香港都通过了这项立法。
  ——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推出了《电子商务示范法》,首次定义数据电文中的签名,并于2001 年7 月13 日通过《电子签名示范法》,成为国际上有关电子签名方面最重要的立法文件之一。
  ——1998年,新加坡颁布《电子商务法》,主要涉及电子商务的三个核心问题,其中之一即是电子签名,相关内容占据了大量篇幅,成为该法的核心内容。
  —— 1999 年12 月13 日,欧盟委员会通过《关于建立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确立了电子交易安全的最低要求,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但具体法律约束力仍需取决于各成员国的国内法。
  —— 2000年4月14日,日本通产、邮政、法务三省联合向日本国会递交《电子签名及认证业务相关法律》提案,一年后正式生效实施,以建立企业间电子商务的社会支援体制。
  —— 2000 年6 月30 日,美国《全球及国内商业法的电子签名法案》通过,同年10月生效。该法案规定,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具备无法否认的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该法案允许消费者和商业企业使用电子签名填写支票、贷款抵押服务以及商业买卖合同。它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签名应用的范围。
  ——2001年2月16日,德国议员投票通过了使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的议案,使德国成为第一个电子签名合法化的欧洲国家。
  ——2002年8月16日,波兰电子签名法正式生效,电子签名在波兰将与书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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