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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法(三)

  如已经做出的在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命令被随后做出的指令公司强制清算的命令所取代,法院可以在上述最后一个命令或随后做出的任何命令中任命所有或任一自愿清算清算人临时或永久地为官方清算人,法院可以临时或永久任命其他任何人同时为官方清算人,也可临时或永久不增设任何其他官方清算人。
  补充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清算程序开始后的处置无效
  公司即将由法院清算或在法院监督下清算的,在公司清算程序开始后公司清算令做出前进行的所有对公司财产、动产和无体所有权的处置和转让股份或对股东地位的变更无效,但法院另行做出命令认定有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账簿的证据效力
  清算公司和公司清算人的所有账簿、账目在公司的出资人之间构成所有被记载事项真实性的初步证据。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账簿、账目和文件的处理
  (1)如果公司已经按照本法规定清算且即将解散,公司和公司清算人的账簿、账目和文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a)公司由法院清算或在法院监督下清算的,以法院指定的方式处理;
  (b)公司自愿清算的,以公司决议指定的方式处理。
  (2)自公司解散之日起经过五年,即不得以公司、清算人或任何曾经掌管过账簿、账目和文件的人不能向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全部或部分账簿、账目和文件为由要求他们或他们中的任何人承担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账簿的检查
  如果法院已经做出公司由法院清算或公司在法院监督下清算的命令,法院认为适当可以发布命令由公司的债权人和出资人对公司掌管之下的账簿和文件进行检查,并且公司的债权人或出资人无需法院再行做出其他命令即可按照法院的上述命令对处于公司掌管之下的任何账簿和文件进行检查。
  第一百六十条 受让人的诉权
  按照本法受让公司所有的任何财物的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就与该财物有关的事项进行任何法律行动或诉讼或进行抗辩。
  第一百六十一条 债务证明
  公司即将按照本法清算的,所有的或有债务以及所有现在或将来的,确定或或有的,损失已认定或可能发生的对公司的请求权都应当被认可为公司应承担责任的证明,只要有可能就应当对所有或有或可能发生损失的、或为其他原因不具有一个确定价值的债务以及请求权的价值进行一个公正的评估。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优先清偿
  (1)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清算程序中,下列债务优先于所有其他债务受偿:
  (a)在相关日期(指公司清算开始之日或任命清算人之日——译者注)之前的十二个月内已经到期应当支付的按照群岛适用的法律做出的或施加的已经到期的所有地方税、国家税、应缴款或罚款;
  (b)在相关日期前四个月内向公司提供服务的任何办事员或雇员不超过一百元的所有工资或薪水;
  (c)在相关日期前二个月内向公司提供服务的任何工人或劳力者不超过一百元的所有工资;
  (d)如果清算公司满足以下条件:
   (ⅰ)在群岛内设立;
   (ⅱ)持有根据《银行和信托公司法》(2001年修订版)签发的“A”类许可证,
  公司的存款人在公司所存的钱按照表格二中的条件、规定和限制优先支付。
  (2)前述债务应当:
  (a)如果公司资产足以偿付所有债务,债务之间地位平等并且充分受偿;如果公司资产不足以偿付所有债务,前述债务应当以同等比例削减后受偿;
  (b)如果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支付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前述债务应当优先于公司发行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持有人受偿,并应以所有构成或属于该浮动利率的财产进行支付。
  (3)在留足必要的公司清算成本和费用的前提下,只要公司资产足以清偿所有前述债务,前述债务应当立即得到清偿。
  (4)如果任何公司雇佣的办事员、雇员、工人或劳力者的工资或薪水已经由某人为此目的预支的款项中得到支付,该人在公司清算中就该预支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金额为办事员、雇员、工人或劳力者如未受偿即有权在公司清算程序中优先受偿的金额,而他们的受偿权事实上已因得到预支而归于消灭。
  (5)如果房东或其他人在公司清算命令做出之前三个月内扣押或已经扣押了公司任何货物或动产的,本条赋予优先权的该人的债务应当首先从扣押的货物或动产或出售货物或动产的收益中偿付。
  对从扣押货物或动产或出售货物或动产的收益中支付的任何款项,房东或其他人应享有同等优先权。
  (6)如果工人和公司雇佣的其他人对公司提出多个支付工资的请求,前述人员中的某人或代表此类债权人的其他人提出一个证据来证明所有请求权即应具有充分证明力。列明工人和其他人的名字和各自应得款数的表格应当附加到该证据上并构成证据的一部分。按照本款规定提出的任何证据和由每一个前述请求权人单独提供的证据具有同等效力。
  (7)本条中,
  “相关日期”意指:
  (a)以前没有开始自愿清算的公司被强制清算的,为公司清算令做出之日;
  (b)其他情形下,为公司清算的开始之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可以同意的清算人的整体方案
  公司由法院清算和在法院监督下清算的,经法院同意,公司自愿清算的,经公司通过特别决议许可,清算人可以对任何种类的债权人足额清偿,或同他们达成谅解或其他和解,只要清算人认为达成谅解或其他和解有利于债权人或声称是债权人的人或拥有或声称对公司拥有任何请求权的人或公司可能对其承担责任的人,无论债务或请求权是现在或将来的,确定或或有的,损失已确定或可能发生。
  第一百六十四条 协商权
  公司由法院清算和在法院监督下清算的,经法院同意,公司自愿清算的,经公司通过特别决议许可,清算人可以在收到根据协议确定的时间、条件和金额进行偿付的款项后,对公司和任何出资人或自称为出资人的人、其他债务人或对公司承担义务的人之间存在的或应当存在的所有催缴股款及催缴股款的义务、债务和可能形成债务的义务、及所有现在或将来的,确定或或有的,损失已认定或可能发生的对公司的请求权,以及所有与公司资产相关或影响公司资产或公司清算的问题达成协议,清算人有权为免除此类债务或义务得到担保,并有权完全免除所有或任何此类股款催缴、债务或义务。
  第一百六十五条 清算人可以接受股份等作为出售公司财产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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