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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法(三)

  按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上诉权利,即将自愿清算的公司和其债权人达成的任何和解,如果公司通过一个特别决议表示同意,则应当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如果占债权人总数75%以上且持有的债权份额达75%以上的债权人同意,对债权人也具有约束力。
  第一百四十条 债权人或出资人上诉的权利
  任何债权人、出资人或以上述方式与债权人达成任何和解的公司可以自该和解完成之日起三个星期之内向法院就该和解提起上诉,法院可以按照其认为公正的方式修改、变更或确认该和解。
  第一百四十一条 自愿清算过程中清算人或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
  如果公司正处于自愿清算过程中,公司的清算人或任何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确定公司清算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关于强制执行催缴股款的请求或任何其他事项,法院可以行使公司被法院终止时法院可以行使的所有或任何权限;如果确定此问题或所需行使的权限是公正和有益的,法院可以按照法院确定的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全部或部分同意这种申请,或可以就此申请做出法院认为公正的其他判决。
  第一百四十二条 清算人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如果公司正处于自愿清算过程中,在该清算程序持续期间内,为通过特别决议获得公司的同意或为他们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目的,清算人可以不时地召集公司股东大会;并且公司清算程序持续达一年以上的,在开始清算程序的第一年年末和以后每年的年末,或此后任何方便的时候,,清算人应当召集公司股东大会,并且应当在会议召开前放置一个账目,展示他所从事的行为、交易和在上一年度进行公司清算的方式。
  第一百四十三条 清算人职位的空缺
  如果公司任命的清算人职位因为死亡、辞职或其他原因出现空缺,公司可以在股东大会上按照与公司债权人达成的任何和解填补空缺,为填补清算人职位空缺召开的股东大会,如果有的话可以由继任的清算人召集,或由公司的任何出资人召集,并且应当认为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司规章规定的方式,或以经继任的清算人,如有的话,或公司的任何出资人申请由法院决定的其他方式及时召开。
  第一百四十四条 任命清算人的权限
  如果,无论由于何种原因,在公司自愿清算时没有清算人,经一位出资人的申请,法院可以任命一个或多个清算人;并且如果有适当理由,法院可以,撤换任何清算人并另行任命清算人负责公司自愿清算的清算事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清算人结束清算的账目
  公司事务全部终止后,清算人应当制作一个账目展示公司清算的方式和公司财产的处置情形;为此,清算人应召开一次公司股东大会,以查验账目,并听取清算人可能做出的任何解释,会议应当以公告的形式或公司登记官指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具体的会议时间、地点和主题,这种公告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一个月前发布。
  第一百四十六条 清算人向登记官报告
  清算人应当向公司登记官递交一份已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和会议召开日期的说明,在说明登记之日起三个月期限届满之日,应当视公司已经解散,清算人没有向公司登记官递交说明的,在失职的持续期间内,应当处于每天十元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自愿清算的费用
  在公司自愿清算过程中正当发生的所有成本、开支和费用,包括清算人的报酬,应当先于其他请求权从公司资产中支付。
  第一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权利的保留
  如果法院认为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在自愿清算中会受歧视,则公司自愿清算不应当构成公司债权人权利的障碍,公司自愿清算时债权人的权利等同于由法院进行公司清算时债权人的权利。
  第一百四十九条 接受自愿清算程序的权限
  如果一个公司处于自愿清算程序之中,并且法院为公司清算目的采取了任何行动,尽管法院命令公司由法院进行清算,法院如果认为合适的话仍可以在该命令或任何其他命令中规定接受所有的或任何在自愿清算过程中进行的程序。
  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
  第一百五十条 命令公司在法院监督下自愿清算的权限
  如果公司已经通过自愿清算的决议,法院可以做出一个命令指定公司自愿清算程序在法院监督下继续进行,并且债权人、出资人或其他人可享有向法院提出申请的自由,该申请通常依法院认为合适的条件提出。
  第一百五十一条 申请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公司清算
  为赋予法院对相关诉讼和法律行动的管辖权,请求公司的自愿清算应当全部或部分在法院的监督下继续进行(这种公司清算称之为在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的申请应当视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进行公司清算。
  第一百五十二条 法院可以考虑债权人的意愿
  在决定公司是否将完全由法院清算或在法院监督下清算时,就清算人的任命和与在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有关的所有其他事项,法院可以考虑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的债权人或出资人的意愿,法院可以指令以其确定的方式召集、召开和举行债权人会议或出资人会议以明确债权人或出资人的意愿,法院可以任命某人担任会议主席并负责向法院汇报会议的结果;并且应当考虑到公司对每一位债权人的到期债务额和每一位出资人按照公司的规章所拥有的表决权的数量。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为在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任命清算人的权限
  (1)如果法院已经做出公司在法院监督下清算的命令,法院可以,在该命令或随后发布的任何命令中,另外任命一个或多个清算人;并且通过这种方式任命的清算人与公司任命的清算人具有同等职权和职责。
  (2)法院可以随时撤换任何通过这种方式任命的清算人和填补由于撤换、死亡或辞职而临时出现的清算人职位空缺。
  第一百五十四条 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命令的后果
  如果在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命令已经做出,按照法院设定的任何限制条件,被任命进行此类清算的清算人可以不经法院同意或不受法院干涉行使所有权利,其行使权利的方式等同于公司自愿清算中的清算人;但是,在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程序中,法院为了任何目的(包括中止法律行动、诉讼和其他程序)做出的命令应当被视同由法院进行的公司清算程序中法院做出的命令,并且应当赋予法院催缴股款或执行清算人做出的催缴股款通知和行使法院在完全由法院进行的公司清算中可以行使的所有其他权力,并且本法对法院授权指令由官方清算人做出或利于官方清算人的任何行为或事情的规定中,“官方清算人”的表达应当同进行在法院监督下的公司清算的清算人的意义相当。
  第一百五十五条 在特定情形下任命自愿清算人为官方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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