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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法(三)

   第六十二条 特别决议的备案
   公司依据本法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都应当在通过之日起十四日内向公司登记官递交一份特别决议的副本,登记官应当对特别决议的副本备案。
   第六十三条 特别决议的副本
   (1)公司章程已经登记的,在特别决议通过后散发的每一份公司章程副本中应当附有或载有一份当时有效的所有特别决议的副本;
   (2)公司章程没有进行登记的,经任何股东请求,并支付十美分或公司规定的小于十美分的费用,公司应当向该股东发放一份特别决议的副本。
   (3)任何公司违反本条规定的,每有一份违反本条规定的副本,就应当处以两元的罚款;并且公司的任何董事或经理理应明知但故意授权或许可这种违法行为的,给予同等处罚。
   第六十四条 任命检查员报告公司事务
   法院可以任命一位或多位称职的检查员对任何公司的事务进行检查并报告,法院可以指定报告的方式:
   (a)股份资本公司的报告应经持有不少于公司现有三分之一股份的股东申请;
   (b)其他股份资本公司的报告应经持有不少于公司现有五分之一股份的股东申请;
   (c)非股份资本公司的报告应经至少五分之一载入公司现有股东名册的股东申请。
   第六十五条 检查员的权限
   所有公司的高级职员和公司的代理人均有责任向检查员提供其保管或掌握的该公司的全部帐册和文件;有关公司的业务,检查员可以对公司的高级职员和公司的代理人进行经宣誓的检查,并可以相应地管理其誓言;任何公司的高级职员和公司的代理人拒绝或疏于提供指令其提供的任何帐册和文件,或拒绝或疏于回答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任何问题时,每违反一次,处以不超过四十元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检查员的报告
   (1)检查一经结束,检查员应当向法院报告其检查结论。
   (2)法院秘书应当对检查员的报告进行归档,但是除非有法院的指令,检查员的报告不对外公开。
   (3)检查和报告所需的任何费用应当由申请进行检查的公司股东支付,但法院指令该费用从公司资产中支付的除外,公司由该指令而得到响应支付的授权。
   第六十七条 通过公司决议进行的检查
   任何公司,如前所述,均可通过特别决议任命检查员对公司事务进行检查;公司通过特别决议任命的检查员与法院任命的检查员拥有同等权限,履行同等职责,唯一不同的是前者不是向法院报告,而是根据公司股东决议指定的方式向指定的对象报告;如果公司的高级职员和公司的代理人对公司任命的检查员有任何拒绝或疏于提供要求其提供的任何帐册和文件的行为,或拒绝或疏于回答任何问题的,所受处罚等同于其拒绝法院指定检查员所应受的处罚。
   第六十八条 检查报告的证据效力
   根据本法任命的任何检查员的报告,或经检查员签字确认的检查报告的副本,在任何法律程序中都应当接受为检查员对报告中载有事项所持观点的证据。
         通知
  第六十九条 给公司登记官的回执等
   任何本法要求制作、递交或提供给公司登记官的名单、回执、通知或信息都应当由公司秘书或经理或一名董事签字证明。
   第七十条 对公司通知的送达
   需要对公司送达的任何令状、通知、命令或其他文件,可以通过在公司的注册办公室留置上述文件,或以预付邮资的信件邮寄至公司注册办公室的方式送达。
   第七十一条 邮寄送达
   通过邮寄方式向公司送达任何文件,应当保证文件可以在规定送达的时限内送到公司;以预付邮资的邮件将文件投到邮局即是已经适当地送达了该文件的充分证据。
   第七十二条 会议召集文告、通知等的证明
   任何需要公司证明的会议召集文告、通知、命令或会议记录,可以由一名公司董事、秘书或其他公司授权的高级职员签字予以证明,该证明可以为手写或打印或部分手写部分打印。
   第七十三条 会议记录
  (1)每一个公司都应当置备所有股东通过的决议和股东召开的会议的记录,而不论其是否为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或召开的会议;以及所有董事或经理通过的决议和召开的会议的记录(如果有董事或经理的),而不论其是否为会议形式;记录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适当加以保存。
  (2)任何欲提交会议主席或下届会议的主席签字的公司股东大会的记录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的记录,应当被接受为会议进行的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会议记录记载的任何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都应当被认为已经适时地召开;会议通过的所有决议和已进行的程序都应当被认为已经适时地通过和进行;即使事后发现董事、经理或清算人的任命或他们的任职资格有任何缺陷,会议做出的所有董事、经理或清算人的任命也都被认为是有效的,被任命的董事、经理或清算人做出的所有行为都应当有效。
  第七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法律行动的费用担保
  如果一个公司在任何法律行动、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是原告方或申请人,任何对此事有管辖权的法官认为其有理由相信如果被告方或被申请人胜诉或取胜,该公司资产将不足以支付被告方或被申请人的费用开支的,可以要求该公司为被告方或被申请人的费用提供充足的担保,并且可以中止所有的程序直到该公司提供此项担保为止。
  第七十五条 针对股东的法律行动中的声明
  在公司为向股东催缴股款或收缴其他到期款项发起的任何法律行动或诉讼中,公司不需要指出引发法律行动或诉讼的具体事项,只需宣称该被告或被申请人是其股东并且对公司负有缴付股款的债务或其他到期债务因此公司有权对其提出诉讼或采取法律行动即可。
  仲裁
  第七十六条 公司提交仲裁的权限
  任何公司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同意并可以将任何现有的或将来的与其他公司或人之间的处于争议中的分歧、问题或其他事项提交仲裁;并且成为仲裁当事人的公司,可以授权一个或多个代表达成或决定公司本身或董事或其他公司管理机构可以合法地达成的条款或决定的事项。
  罚则
  第七十七条 罚则;罚款的运用
  (1)如果本法赋予了任何公司、公司董事或公司的高级职员一项职责但没有对违反此项职责做特别的处罚或罚款规定的,任何公司、公司董事或公司的高级职员违反此项职责视为违法,每违反一次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2)所有罚款应当一次缴清并应当冲抵群岛的总财政收入。
  董事和经理的无限责任
  第七十八条董事和经理的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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