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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法(三)

开曼群岛公司法(三)


李寿双


【关键词】开曼 公司法 离岸公司 避税地 壳公司 免税公司 豁免公司
【全文】
  第四章 公司和社团的经营与管理
  保护债权人的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注册办公室
  任何公司均应当有一个注册办公室以供通信和收发通知。任何从事经营但没有注册办公室的应当按照该持续经营期间处以每天十元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注册办公室位置的通知
  (1)公司应当向登记官递交一份有关注册办公室位置的通知,登记官应对该通知进行备案并通过公报予以发布。在该通知递交给登记官发布之前,不认为公司已经拥有了一个本法规定的注册办公室。
  (2)任何公众均有权请求公司登记官告知根据本法登记的任何公司或豁免公司注册办公室的位置。
  第五十二条 有限公司的名称公示
  任何有限公司,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是担保有限公司,均应当将其名称用清晰易读的字符喷刷或粘贴于所有办事处或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地点的外面,或任何走廊、通道或道路附近的醒目位置,并予以维持,并且应当将其名称以清晰易读的字符刻于公司使用的印章上,该公司的所有通知、广告和其他正式出版物上和公司签署或代表公司签署的所有汇票、本票、背书、支票及支付令状和货物订购凭证上,以及公司的所有包裹单、发票、收据和信用证上都应以清晰易读的字符标记公司的名称。
  
  第五十三条 对不公开标示公司名称的处罚
   任何公司不按照本法规定的方式喷刷或粘贴其名称并予以维持的,应当处以十元罚款,这种行为每持续一天,加罚十元,公司的任何董事或经理明知且故意授权或许可这种失职行为的,给予同等处罚;公司的任何董事、经理或高级职员,或公司的代表,使用或授权使用任何没有按规定方式加刻公司名称的公司印章,或在签发或授权签发任何公司通知、广告或其他公开出版物时,或在签发或授权以公司名义签发任何汇票、本票、背书、支票及支付令状和货物订购凭证时,或在签发或授权签发任何包裹单、发票、收据或信用证时,没有将公司的名称按照本法规定的方式标示到上述文件上的,应当处以一百元罚款,并由其对此类未表示公司名称的汇票、本票、支票及支付令状和货物订购凭证的持有人承担个人责任,支付票据金额,但该金额由公司完全支付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抵押登记
   (1)任何有限公司都应当在其注册办公室置备一份单页或多页抵押登记册,该登记册可为散页或装订本,详细登录所有影响公司财产的抵押和质押,并且应当载有每一笔抵押和质押财产的简短描述,质押债务金额和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的名称。
   (2)如果公司的任何财产被抵押或质押但没有进行上述登记,任何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明知且故意授权或许可这种不登记行为的,应当处以一百元罚款。
   (3)本条第一款要求的抵押登记册应当开放给任何债权人或股东在所有合理的时间段进行检查;如果检查要求被拒绝,对任何拒绝上述检查请求的公司高级职员,及任何授权或明知且故意许可这种拒绝检查行为的董事或经理,按照拒绝检查持续的时间,处以每天四元的罚款;除此之外,法官办公室中的法官可以发布命令强行对抵押登记册进行立即检查。
   第五十五条 递交给公司登记官的董事名单
   任何公司应当在其注册办公室置备一份载有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姓名和住址的名单,并且应当向公司登记官递交一份名单的副本,如果公司董事或高级职员的情形发生变更,公司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情形通知登记官。
   第五十六条 对未置备董事名册的公司的处罚
   任何公司未遵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该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处以每天十元的罚款,公司的任何董事或经理明知且故意授权或许可这种违法行为的,给予同等处罚。
   第五十七条 会议
   按照公司的组织大纲和章程,
   (a)股东会;
   (b)类别股东会;
   (c)董事会;及
   (d)任何董事会议,
  只要按公司章程规定,有一个股东或董事亲自出席或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即可有效召开并处理事务。
  保护股东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
   除豁免公司外,任何公司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一次股东大会。
   第五十九条 会计和审计
   (1)各公司均应保存有关下列事项的会计账簿:
   (a)公司所有收支金额和导致该收支发生的事项;
   (b)公司进行的所有货物买卖;和
   (c)公司的资产和责任。
   (2)为本条第一款目的,如果公司保存的会计帐薄不足以正确和公正地反映公司状态和解释公司交易,视为公司没有保存有关上述事项的会计帐薄。
   第六十条 特别决议的定义
   (1)下列情形下通过的决议为特别决议:
   (a)得到股东大会不少于三分之二有表决权的多数股东通过(或公司章程中具体规定的高于三分之二的数量股东),投票可以由股东亲自进行,如果允许代理的,也可以由股东的代理人进行,且该股东大会已正式发送会议通知,明确其拟通过特别决议的意图;或
   (b)如果公司章程允许,该决议由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以书面方式一致通过,该书面方式可为股东单独或共同签署的一份或多份文件,并且此种方式通过的特别决议的生效日期为该文件或多份文件中最后一份文件得到执行的日期。
   (2)在本条提及的任何会议上,如果没有关于支持或反对决议的股东的具体数量和比例,会议主席做出的决议已经得到通过的声明是该决议得到通过的最终证据,而不必提供对该决议进行表决时具体支持率和反对率的记录,除非有至少一名股东要求出示该投票记录。
   (3)为本条目的,只要会议以公司规章规定的方式发送通知和召开,则该会议通知应视为正式发送,会议应视为正式召开。
   (4)如需出示投票记录,在计算本条中规定的多数票时,根据公司规章有表决权的每一位股东的投票都应当计入。
   第六十一条 会议有关规则缺失时的处理
   如果没有任何关于投票的规则,则每一位股东拥有一个投票权;如果没有任何关于股东大会召集的规则,则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通知送达给每一位股东后的五天后正式召集;如果没有关于会议召集人的规则,则任何三名股东都可以召集会议;如果没有关于会议主席担任人的规则,则现有股东选举的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会议的主席主持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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