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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法(二)

   如果是发行了不记名股份的豁免公司,股东名册仅载入公司发行不记名股份的日期,每一股份的号码(只要该股份有编号),不记名股份托管人的名称和向不记名股份的持有人签发股份证书的事实。
   (2)任何公司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处以每天十元的罚款,直到本条规定得到遵守为止;公司的任何董事或经理明知且故意授权或许可违反本条规定的作法的,给予同等处罚。
   第四十一条 年度股东名单和资本、股份的股款催缴情形等的摘要
   (1)除豁免公司外,每一个将其资本分割为股份的公司都应当制作一份年度股东名单,载明在年度普通股东大会召开后第十四天,或如果公司每年召开一次以上股东大会的,在第一次年度普通股东大会召开后第十四天,所有公司股东的名称和住址以及每一位股东持有股份的号码,同时该年度股东名单还应当包含一份摘要,摘要中具体载明以下情形:
   (a)该公司股份资本的金额及分成的股份数量;
   (b)从该公司设立之日起到编制摘要之日止,已认购的股份数量;
   (c)每一股份催缴股款的金额;
   (d)已经收到的催缴股款的总额;
   (e)未付清的催缴股款的总额;
   (f)取消的股份总额;和
   (g)最新年度股东名单做出之日后终止公司股东身份的人的名字和住址以及这些人持有的股份数。
   本股东名单和摘要构成公司登记薄的独立部分并且应当依本条规定的十四天期限结束后的七天之内完成,从设立公司年份起,公司应当在每年一月向公司登记官递交一份年度股东名单和摘要的副本。
   (2)除豁免公司外,每一个公司,从其注册年份起,应当在每年的一月份向财政部支付以下款项:
  (a)如果是非居民公司:
   (ⅰ)无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超过42,000元的,年度费用为400元;和
   (ⅱ)注册资本超过42,000元的,年度费用为565元;
  (b)如果是任何其他公司:
   (ⅰ)无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超过42,000元的,年度费用为150元;和
   (ⅱ)注册资本超过42,000元的,年度费用为350元。
   (3)年度费用应当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递交年度股东名单和摘要时一并缴付。公司在任何一年的一月内未能向公司登记官递交所要求递交的文件副本的,如果公司在下面两个时间中较短的一个时间内,连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应当支付的费用和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罚款一起,递交了所要求的文件副本的,不认为公司违反了本条规定:
   (a)公司登记官自由裁量决定的一段延长期,该延长期以通知的形式通告给公司;或
   (b)自一月起算的十二个月内。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未递交文件或未缴付费用的处罚
   除豁免公司外,任何公司未能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向公司登记官递交股东名单或摘要,或未缴付费用的,应当处以罚款,罚金计算如下:
   (a)如果公司在四月一日到六月三十日之间递交了文件或缴付了费用和罚款的,为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年度费用的金额;
   (b)如果公司在七月一日到九月三十日之间递交了文件或缴付了费用和罚款的,为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年度费用的66.67%;
   (c)如果公司在十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间递交了文件或缴付了费用和罚款的,为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年度费用的100%,
   且公司的任何董事或经理明知且故意授权或许可此类违法作法的,应给予同等处罚。
   第四十三条 股份或债券证明书
   载有:
   (a)公司股东持有股份或债券情形的详细说明;和
   (b)公司明示或默示授权的私人签名(包括签名的传真件或其他任何以机械方式添加的签名),
  的证明书都是该股东对该股份或债券享有权利的有效证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名册的检查
   股东名册,自公司登记之日起,应当保存在该公司的注册办公室,如果是豁免公司,应当保存在岛内或岛外的其他任何地方。除豁免公司和法定的公司关闭时间,在公司的正常营业时间,除公司股东大会设置的某些合理限制外,公司应当每天安排不少于两个小时的检查时间,股东名册应当免费向公司股东开放并应当向对每次支付十元或公司规定的十元以下检查费用的任何其他人开放;并且每一位股东或其他人支付每页一元的复制费用后可以得到一份全部或部分股东名册或年度股东名单及摘要的副本。如果这种检查或要求提供副本的请求被拒绝,每拒绝一次,应对公司处以四元罚款,同时在此类拒绝持续期间,对公司加罚每天四元的罚款;公司的任何董事或经理明知且故意授权或许可该拒绝行为的,给予同等处罚;除对公司处以上述罚款外,法官办公室中的法官可以不经开庭发布命令强行对公司股东名册立即进行检查。
   第四十五条 递交给公司登记官的增加资本和股东的通知
   (1)如果公司拥有股份资本,无论该股份是否已经转换成了债券,有关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通知,或如果公司资本为非股份资本,有关公司增加股东的通知,都应当递交给公司登记官,如果是资本的增加,应当在授权公司增加资本的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十天内进行通知,如果是股东的增加,应当在已经决定增加股东或已经增加了股东之时起三十天内进行通知;公司登记官应当立即将资本或股东增加的数量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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