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开曼群岛公司法(二)

   (5)公司还可以选择不将第四款规定中可以不包括在公司溢价账户中的发行股份的溢价全部或部分纳入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对股份或其他发行股份对价的计量中。
   (6)为本条第四款目的,
   “和解”(“arrangement”)意指任何协议、计划或安排,无论重组、合并、接管、收购、购买或通过其他方式,一个公司对另一公司收购或注销股份取得另一公司取得控制权的行为。
   (7)本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的免除规定同样适用于1988年1月18日之前进行的股份发行。
   第三十五条 折价发行股份的权限
   (1)按照本条规定,对于公司已经发行过的某一种类的股份,该公司折价发行同类股份是合法的,如果:
   (a)公司折价发行该类股份是经过公司决议授权且已经得到法院同意的;
   (b)决议具体规定了拟发行股份的最大折价率;
   (c)股份发行日期距离公司获准开始经营的日期超过一年;
   (d)折价发行的股份必须在法院同意折价发行之日起一个月内或经法院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发行。
   (2)如果公司通过决议授权折价发行股份,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一个同意折价发行股份的命令,法院接到申请后,经考虑所有有关情形后,如果认为合适,可以签发一份同意折价发行股份的命令,同时设置其认为合适的发行条件。
   (3)折价发行股份的招股说明书中必须载明本次发行允许折价的详细情形或在招股说明书发出之日尚未冲销的折价金额。未能按照本款规定做出说明的,公司和有失职行为的公司高级职员应当被处以失职罚款。
   (4)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已发行的和拟发行的无面值股份。
   第三十六条 公司支付佣金的权限
   (1)经公司章程授权,公司有权并且应当认为公司总是有权向认购或同意认购(无论附条件或不附条件)公司股份的人,或实际已经购买或同意购买(无论附条件或不附条件)公司股份的人支付佣金。
   (2)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影响公司支付已经被认为合法的回扣的权限。
   (3)从公司收到金钱或股份的零售商、承销商及其他从公司以现金或股票形式受偿的人有权且被视为一直有权运用其收到的公司以现金或股份形式支付的佣金,如果这种支付是公司直接做出的,则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合法有效。
   第三十七条 赎回和购买股份
   (1)按照本条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允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发行可赎回或公司有责任自行赎回或应股东要求赎回的股份。
   (2)按照本条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允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购买自己的股份,包括任何可赎回性质的股份。
   (3)(a)公司不能赎回或购买未付清全部股款的股份。
   (b)如果赎回或购买自己股份的结果将导致不再有任何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公司不能赎回或购买自己的股份。
   (c)股份的赎回依照公司章程授权的方式或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d)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公司购买自己股份的方式,则该公司需就股份购买方式通过决议,否则不能购买自己的股份。
   (e)赎回或购买股份时如产生溢价款,则必须在赎回或购买或以本条第五款规定的方式运作之前或之时从公司利润中或从公司的股份溢价账户中划出。
   (f)公司只能使用公司的利润或为赎回或购买或以本条第五款规定的方式进行股份运作的目的进行的新股发行的收益赎回或购买公司自己股份。
   (g)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赎回或购买自己股份的应当视同为注销股份对待,公司应当按照赎回或购买的股份的面值相应地减少其已发行股本金额;但是公司赎回或购买自己股份的,不视为其削减公司的授权股本金额。
   (h)在不减损(g)项效力的前提下,如果公司计划赎回或购买股份的,公司有权发行与拟赎回或购买的股份面值等值的股份,并视该拟赎回或购买的股份从未发行。
   在赎回或购买旧股份之前发行新股的,只要旧股份是在新股份发行后的一个月内被赎回或购买的,在关系到对任何股利或上市进行归档产生的费用及伴随费用问题时,就不应当视新股的发行为按照本条规定进行的发行。
   (4)(a)如果依本条规定赎回或购买股份的费用全部来自公司利润,按照本条第三款(g)项对赎回或购买股份进行注销的规定,减少的公司已发行股本应当转到一个名为“回赎准备金”的准备金账户中。
   (b)如果赎回或购买股份的费用全部或部分来自新股发行的收益,并且新股发行收益的累计金额小于赎回或购买股份面值的累计金额,差额部分应当转到“回赎准备金”中。
   (c)公司除使用新股发行的收益进行自己股份的赎回或购买外,还使用本条第五款规定的资本进行支付的,本款(b)项的规定不适用。
   (d)“回赎准备金”,如同公司已缴付股款的股本一样,适用本法有关公司削减股本的规定,但被用来缴付未发行股份股款的准备金除外,公司将该未发行股份视作已缴清股款股份分派给股东作为股东的红利。
   (5)(a)按照本条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允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使用公司利润或新股发行收益之外的资金来赎回或购买公司自己股份。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