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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法(二)

  第三十一条 名称的变更
  (1)任何公司都可以通过特别决议变更其名称。
  (2)如果公司变更名称,登记官一经收到授权公司变更名称的特别决议连同不可返还的十元费用,且登记官同意该公司按照本法第三十条变更名称的,应当将新的公司名称进行登记以替代原来的名称并应当将该特别决议备案,同时应当签发一份公司名称变更证明书。
  (3)如果由于公司的疏忽或其他原因,公司首次登记的名称或变更登记的名称以任何形式违反了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或在登记官看来具有误导性或不可接受性,则经登记官同意,公司可以变更其名称,并且,如果登记官命令公司变更名称的话,公司应当在命令做出之日起的六个星期之内或在登记官认为合适的更长期限内变更其名称。
  (4)如果公司没有按照上述第三款规定执行名称变更命令,则对其处于每天十元的罚款,直到公司按照上述第三款规定对其名称做出相应的变更为止。
  第三十二条 有权发行无记名股份的公司不能在岛内拥有土地
  (1)公司由任何法律或其组织大纲授权发行无记名股份、证券、息票的,无权在岛内拥有土地。
  如果获得发行授权的豁免公司从未发行过无记名股份、证券、息票的,财政秘书经权衡可以书面命令的形式使此类公司免受上述第一款的约束,一旦该公司发行无记名股份、证券、息票,该免除即终止。
  (2)如果有公司违反上述第一款的规定,则应当将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做必要修正后适用于该公司,将其当作一个未能执行本法第四章规定的外国公司对待。
  (3)本条中,
  “拥有土地”(“hold land”)意指成为对自有或租赁不动产享有法定利益、受益权或请求权的土地所有人,其中包括对拥有土地的公司的股本权益享有法定利益或受益股权的的人
  公司的“股本权益”(“equity capital”)包括股份、债券和临时股票凭证,无论是否经过登记、记录或记名,这种股份、股票和临时股票凭证给予其所有人参与公司利润分配的权利,利润分配的方式可以是股利、红利、可转换股份或在公司清算时获得分派公司财产(而非按照出资的金额给予所有人一笔事先确定的固定金额的利息和投资回报)。
  第三章 公司股东和社团成员的资本分配和责任分摊
  资本分配
  第三十三条 股份及利益为动产
  (1)股东在公司中的股份或其他利益:
  (a)是动产而非不动产性质;
   (b)在下述情形下可转让:
   (ⅰ)转让是公司的规章所明示或默示允许的;
   (ⅱ)公司的规章中对股份或利益转让所确立的各种限制或条件得到遵守。
   (2)公司将资本分割为股份的,必须通过适当的号码将各股区分开来,除非在任何时候:
   (a)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或
   (b)公司发行的所有的某一种类的股份,
  已经全部缴清股款并且在一切情形下具有同等权利和法律地位。这种股份不需要有一个区分号码,只要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或某一种类的所有股份在发行和缴清股款后保持完全缴付并且在一切情形下具有同等权利和法律地位。
   (3)股份有限公司或有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如果其章程允许,可以发行若干分之一股股份,除非其公司章程中另有规定,该若干分之一股股份应当承担相应份量的责任(关于面值、溢价、出资和催款权等)、限制、优先权、特权、条件、禁止、权利和同类别的一个完整股份的其他属性;本法中,“股份”(“share”)包括若干分之一股股份,发行或计划发行若干分之一股股份不能仅因为该发行或计划发行行为是在1985年9月30日之前做出的而无效。
   (4)单股面值可以以计量公司资本的货币的最小面额的若干分之一或某一百分比计价。
   第三十四条 股份溢价账户
   (1)如果公司采取溢价方式发行股份,无论是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认购,公司应当将与股份溢价金额相同的款项划至一个名为“股份溢价账户”的账户。如果公司发行的股份没有面值,收到的溢价则为公司的实缴股本。
   (2)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的规定使用股份溢价账户,使用方式由公司自定,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方式:
   (a)向股东分派股利;
   (b)偿付以作为红利分发给股东的已缴款股份的股款;
   (c)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方式;
   (d)冲销设立公司的费用;
   (e)冲销公司发行股份或债券的费用、佣金或折扣;
   (f)赎回或购买公司股份或债权;
   除非在股份派息日之后公司能立即支付日常经营中的到期债务,否则不能从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东的股利;公司、公司的任何董事或经理故意违反前述规定授权或允许分派股利的,视为违法,经简易判决,处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和五年监禁。
   (3)如果公司在1988年1月18日之前以溢价方式发行了股份,本条规定仍然适用,将其视为该日期后发行的股份同等对待。
   (4)公司可以选择不将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于公司为履行任何为收购或注销任何其他公司股份而以溢价方式发行股份的溢价部分,其他公司可为本法意义上的公司或非本法意义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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