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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法(二)

   (b)公司拟注册办公室在岛内的位置;
  (c)公司资本的数量;公司将其股本划分为一定面值股份的,股份的数量和固定面值;
  (d)组织大纲签署人的姓名和住址和每一位股份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数量;
  (e)公司组织大纲开始实施的日期;
  (f)公司组织大纲归档的日期;
  (g)分配给该公司的编号;
  (h)对担保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而言,上述详细事项中不适于此类公司的可以省略。
  (4)公司组织大纲一经按照本条规定归档,公司应当向登记官支付下述费用:
  (a)如果是非居民公司:
   (ⅰ)无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超过42,000元的,费用为470元;
   (ⅱ)注册资本超过42,000元的,费用为565元;
  (b)如果是豁免公司:
   (ⅰ)无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超过42,000元的,费用为470元;
   (ⅱ)注册资本超过42,000元但不超过820,000元的,费用为660元;
   (ⅲ)注册资本超过820,000元但不超过1,640,000元的,费用为1384元;
   (ⅳ)注册资本超过1,640,000元的,费用为1968元;
  (c)如果是其他公司:
   (ⅰ)无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超过42,000元的,费用为150元;
   (ⅱ)注册资本超过42,000元的,费用为470元。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立的后果
  (1)公司组织大纲一经归档,将视为公司已经注册,登记官应当签发一份证明书并加盖登记办公室印章,证明该公司已经于公司组织大纲登记之日起有效成立,如果是有限公司,应当证明其责任性质是有限性的。
  (2)自公司设立之日起,公司组织大纲的签署人应和其他随时加入成为公司股东的人一起形成组织大纲中指定名称的治理机构,该治理机构能行使完全行为能力人所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受制于公司利益问题,且拥有永久继承权,有权拥有土地,但同时按照本法规定在公司清算时应承担股东向公司出资的义务。本款规定对1988年1月18日之前、当日和之后设立的公司均适用。
  (3)根据本法签发的公司设立证明书是证明该公司满足本法对设立和登记公司的所有要求的最终证据。
  (4)群岛内的所有法院均应接受按照本法建档和登记的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的副本或经登记官加盖印章认证其真实性的摘要为最终证据。
  第二十八条 行为能力和权限的缺乏;越权行为
  (1)公司行为和对公司不动产或动产的处置或公司对其他不动产或动产的处置,不应仅因为公司不具有做出该行为或处置或接受此项财产的行为能力或权限而无效,但在下列情形中应认定公司缺乏行为能力和权限:
  (a)公司的股东或董事对公司提起诉讼,以制止公司从事任一行为或对公司不动产和动产的处置及公司对其他不动产和动产的处置;
  (b)公司,无论是直接,或通过清算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或通过有代理权限的股东,因在职的或前任的公司高级职员或公司董事未经授权行为造成公司损失而对其提起的诉讼。
  (2)本条规定对1988年1月18日之前、当日和之后设立的公司均适用。
  第二十九条 发放给股东的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副本
  经股东请求,公司应当向其发放一份附有公司章程的组织大纲副本。公司可以要求股东对每一份副本支付不超过一元的合理费用,具体费用由公司的有关规则确定,公司没有制定此类规则的,应当免费发放。公司没有按照本条规定对提出请求的股东发放附有公司章程的组织大纲副本的,为违法行为,应处以两元罚款。
  第三十条 对公司登记名称的限制
  (1)禁止公司以下列名称登记:
  (a)与现存的已经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的名称,或以欺骗为目的登记与现存的已经注册公司名称十分相似的名称,但该公司正处于被解散过程中和以登记官要求的方式表示同意的除外;
  (b)含有“商会”(“Chamber of Commerce”)字样的名称,但根据政府依照本法第八十条规定颁发的许可证注册的公司除外,此种公司的名称中不能带有“有限”(“Limited”或简写的“Lid.”)的字样。
  (c)含有“建房互助协会”(“Building Society”)字样的名称。
  (2)除非征得登记官的同意,公司不能登记下列名称:
  (a)包含“皇室”(“Royal”)、“皇帝”(“Imperial”)、“帝国”(“Empire”)字样的名称,或在登记官看来暗示或试图暗示公司受到女王或任何皇室成员的保护或惠顾的名称,或与英联合王国或其他地方的政府或政府的任何部门有联系的名称;
  (b)包含“市立的”(“municipal”)、“特许的”(“chartered”)字样的名称,或包含在登记官看来暗示或试图暗示与任何公共机构或其他地方主管机关或任何皇室特许设立的协会和团体有某种联系的字样的名称。
  (c)包含“合作”(“co-operative”)、“担保”(“assurance”)、“银行”(“bank”)、“保险”(“insurance”)字样或其他在登记官看来暗示公司从事任何此类活动的类似字样,或上述四个字样和类似字样的派生字样的名称,该派生字样包括英语和其他语言,以及在登记官看来暗示或试图暗示上述行为的字样。
  (3)非有限存续的豁免公司不能在其名称的最后使用“有限存续公司”(“Limited Duration Company”)或“LDC”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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