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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法(二)

   (ⅱ)进一步增加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文字加以区分;
  (c)如果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中一处或多处提及被欧元取代的货币,则以欧元或欧元的简写替代公司组织大纲和/或章程中的相应文字。
  (4)公司可以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撤销或变更按照本条第三款进行的货币变更措施和其他任何措施。
  (5)根据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通过的公司决议应当在决议通过后的十五日内送交登记官备案。
  (6)按照本条规定注销股份或调低股份的面值在本法范围内不视为股本的削减。
  (7)如果公司根据本条第三款(a)项采取了某种措施,则:
  (a)公司调高已发行股份欧元面值的,应当将调高部分由股份溢价款账户或损
  益账户(由董事会裁量决定)中划出,该部分视为已缴付的公司股本对待。
  (b)公司调低已发行股份欧元面值的,应当将调低部分由已缴付的公司股本中划
  到股份溢价款账户,为本法目的,该部分视为股份溢价对待。
  第十四条 减资
  (1)根据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并经大法院确认,如果公司组织大纲有授权,股份有限公司或有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以特别决议的形式采取任何方式削减其股本,并且公司可以特别地(但是以不损害前述一般性权限为前提):
  (a)取消或减少未缴付股款的股本相应股份下的责任;
  (b)单独或与消除或减少其股份下责任的同时,注销已经损失或无资产对应的已缴付股款的股本;
  (c)单独或与消除或减少其股份下责任的同时,还清超过公司需要的已经缴付股款的股份,
  如有需要,公司还可以变更其公司组织大纲,削减其股本数量及相应的股份。
  (2)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决议在本法范围内指的是“削减股本的决议”。
  第十五条 向法院申请确认令,债权人的异议
  (1)如果公司已通过削减公司股本决议,则应当向法院递交请求书,申请减资确认令。
  (2)如果拟进行的减资涉及公司减少对未缴付股款股本的责任或对任何持有已经缴付股款股份股东的支付问题,以及在其他法院认定的情形下,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下述行为应具有法律效力:
  (a)在法院确定的日期,如果该日期是公司清算的开始日,有证据证明对公司享有债权或请求权的每一位债权人都有权对公司削减股份行为提出异议;
  (b)法院应当设置一份有权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名单,并且为此目的法院应当尽可能地确认这些债权人的名字及其拥有的债权或请求权的性质和金额,该确认无需债权人申请。且法院可以发布公告,确定一个具体的日期或期间,在该日期或期间内,未进入名单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将其加入名单,否则将丧失对公司削减股本提出异议的权利。
  (c)如果上述名单中的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或请求权没有得到确认且该债权人不同意公司削减股本的,法院如果认为合适可以经该债权人同意按法院指定的下述金额划拨公司资产,确保支付债务、满足请求权金额:
  (ⅰ)如果公司承认全部的债权或请求权,或者虽然不承认但是愿意偿还或承担全部债务或请求权,则为全部债权和请求权的金额;或
  (ⅱ)如果公司不承认或不愿意偿还或承担全部债务或请求权,或者如果债权或请求权的金额不确定或没有得到确认,则为法院按公司清算程序进行调查和宣判后确定的金额金额。
  (3)如果拟进行的减资涉及公司减少对未缴付股款股本的责任或对任何持有已经缴付股款股份持有人的支付问题,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形认为合适时,可以决定本条第二款不适用于某一或若干类债权人。
  第十六条 减资确认令与法院发布此令状的权限
  (1)如果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权提出异议的每一位债权人都同意公司股本的削减或者每一位债权人的债权都得到偿付、请求权都得到确认或者已经获得担保,则法院可以按其认为适合的条件做出公司减资确认令。
  (2)法院做出减资确认令时可以:
  (a)考虑到任何特殊原因,法院如果认为适当,可以命令公司在令状规定期限内将“股本已削减”字样附加在公司名称后,该期限始于令状做出之日或其后的任何时间;
  (b)要求公司按照法院的命令发布削减股本的理由或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有关信息,以使公众获得适当的信息;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公司还应当发布导致减资的原因。
  (3)如果一家公司被命令在其名称后附加“股本已削减”字样,则在减资确认令规定的期限届满前,该字样将被视为公司名称的一部分。
  第十七条 减资确认令和减资记录的登记
  (1)一经接到法院做出的确认公司减资令状副本和经法院批准的减资记录,该令状和记录显示了经令状变更后的公司股本金额、股本划分的股份数、单股面值以及各股在登记令状和记录之日应当已经缴付的金额,登记官应当对该令状和记录予以登记。
  (2)削减股本的决议经提交登记的法院减资确认令确认,在令状和削减记录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之前不具有法律效力。
  (3)登记应当以法院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4)登记官应当对减资确认令和减资记录的登记进行认证,登记官的认证书是确认公司削减股本的行为完全符合本法要求和公司股本是减资记录所载金额的最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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