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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衍生工具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图3:合成证券化中应用信用违约互换的简单结构图(略)
  (三)合成证券化的功能分析
  通过合成证券化,银行不仅可以将资产包中资产的信用风险转嫁给SPV,并由SPV最终转移至投资者,从而释放了与资产风险权重相匹配的法定资本,提高了资产充足率。
  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定,一家银行的总资本不能低于风险资产总额的8%。银行持有的低违约风险资产,如银行之间的贷款,其风险权重为20%;银行持有的高风险资产,如对企业的贷款,其风险权重为100%。这样,一家持有商业贷款的银行可以通过向另一家银行购买信用保护的方法来达到降低信用风险的目的,同时还能提高资本回报率。  
  (四)合成证券化的特点
  1. 无需债权转让通知手续,简便易行。在合成证券化的操作过程中,银行转移的只是资产包的信用风险,而不是资产本身,从而避免了债权转让中复杂的法律手续,如逐个通知借款人等。而且从商业上讲,由于没有债权转让,银行和借款人的关系可以保持不变。
  2. 保密性强。在对资产进行打包的过程中,所选定的资产通常是按照信用评级来安排的,资产包的资产以代号来进行区分,这种操作模式既可以保证客户资料不被泄漏,也银行也没有违反其应承担的保密义务。
  3. 资产包的组成十分灵活,而且资产包中的资产可以替换并不断注入。在传统的“真实销售”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中,一旦资产包确定,监管部门和评级机构就不允许其替换。因为如果允许替换,资产的风险实际上仍留在发起银行,并没有转移给SPV。但在合成证券化中,由于资产包有SPV信用违约担保,如果发生了违约资事件,SPV就违约互换协议进行清偿。
  4. 操作时间短,费用较低。有资料显示,在英国通常只需要一个月即可完成一笔合成证券化交易;此外,合成证券化的操作模式成本较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相比能节省10%左右的费用。
  合成证券化是商业银行转移信用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有效工具。从国内银行情况来看,客户违约率高和资本充足率低是商业银行普遍面临的两大问题。尽管各家银行都在想方设法解决上述问题,而合成证券化无疑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三、ISDA相关法律文件与信用衍生工具(略)
  四、信用衍生工具的监管(略)
  
【注释】  王文宇:《新金融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一版,第402页。
http://hk.news.yahoo.com/040202/156/wvd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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