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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衍生工具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5)责任赔偿后的处理方式不同。财产保险存在代位追偿权制度。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后,即可取得代位追偿权,且被保险人不得损害保险人的该项权利,否则,保险人有权扣减保险赔偿金。如我国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而在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中不存在信用保护卖方的代为追偿权问题。 
  
  二、信用衍生工具与合成证券化
  (一)合成证券化的含义
  所谓合成证券化(Synthetic Securitization),是指发起银行通过与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签署违约互换协议(Credit Default Swap),将某些特定资产的信用风险转移给SPV,然后SPV再向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发行各种级别债券的一种证券化的操作模式。合成证券化的主要特征是转移特定资产的信用风险,但并不将资产从发起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转出。
  (二)合成证券化的操作结构
  1. 发起银行确定资产包。发起银行先选择某些特定的资产组成一个资产包,在资产包的规模和组成上必须事先取得SPV的同意。
  2. 发起银行与SPV签署信用违约互换协议。资产包确定后,发起银行同SPV签订信用违约互换协议,约定当资产包中资产的债务人违约,即发生“信用违约事件”时,SPV须向发起银行支付与“信用违约金额”(Credit Default Amount)相等的金额,发起银行的资产包中有关的信用风险由此转移至SPV。作为对价,发起银行必须根据资产包的价值向SPV支付互换费。
  3. SPV发行债券。SPV在金融市场上发行不同受偿等级的债券:优先级债券和次级债券等。次级债券的投资者只有在优先级债券投资者得到完全清偿之后才能得到清偿。这也是对发行债券进行信用增级的一种有效手段。
  4. SPV提供担保。SPV将发行债券取得的现金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保值增值(如与第三方签订利率或货币保值互换协议,或投资于AAA级债券等),并且必须以该账户内的现金存款或投资于债券的收益作为其履约的担保。当发“信用事件”时,SPV必须以该账户内的存款或投资收益支付“信用违约金额”。
  5. SPV向发起银行支付“信用违约金额”,并向投资者支付债券本息。一旦发生“信用事件”,SPV就必须向发起银行支付“信用违约金额”,但该赔偿金额最终由次级受益人承担,换言之,由次级受益人承担了资产包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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