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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交易的主要形式及其法律分析

  (六)签署交易执行文件
  在签署确认书后,转让方要准备交易执行文件,由转让双方签署。这些文件根据交易类型的不同,分为贷款更新、转让、交付本金的参与和风险参与等。
  (七)交易结算
  在贷款交易的结算日,贷款的受让行向贷款的出让方支付受让贷款的价款或及费用(但如果是风险参贷,贷款受让行则无须支付受让贷款的价款,而贷款出让行应向参贷行支付有关参贷费用)。
  在交易结算日,须确定结算额。一般而言,贷款交易结算额的计算方式须在贷款交易谈判中就应确定。一般而言,贷款交易结算额须考虑贷款交易总额、贷款交易比率、已提贷款和未提贷款,倘在交易日至交易结算日之间贷款出让方发放新贷款,该笔贷款亦应被考虑;倘交易日至交易结算日间部分贷款之交易被撤销,该贷款亦应被考虑。
  具体而言,交易结算额的计算公式为 :
  交易结算额=贷款交易比率(如99.5%)×至交易结算日已提贷款总额-〔(1-贷款交易比率) ×至交易结算日未提贷款总额(如有)〕-〔(1-贷款交易比率) ×贷款交易日至贷款结算日间撤销之贷款交易额(如有)〕+贷款交易费
  此外,交易双方还有必要对结算金额的参考日作出明确约定:是以贷款交易日当日的贷款额作为计算标准还是以贷款结算日当日的贷款额作为计算标准;倘以后者为准,在确定交易结算额时,交易双方还应明确约定贷款交易结算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的归属或分摊问题。通常而言,倘双方未就上述利息或费用之归属及分配作出约定,交易结算日之前(包括结算日)有关利息和费用应由贷款出让行享有或承担;在贷款结算日之后,有关利息和费用由贷款受让行享有或承担。
  交易结算日的法律意义有三点:1. 就法律层面而言,交易结算日是贷款交易完成的标志;2. 交易结算日是确定贷款受让行向贷款出让行支付价款或费用的参考日;3. 交易结算日是判断交易合约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的参考日:倘贷款交易合约中对交易合约的生效附有条件,判断条件是否成就的参考日一般为交易结算日,即如在交易结算日交易双方约定之条件仍未能成就,交易双方应作出推延结算日或终止交易合约的选择。
  (八)对借款人的通知程序
  如果采用贷款转让方式,在交易完成后,应将贷款交易的转让通知借款人,以便使贷款转让对借款人发生效力;但在贷款参与等情形,则无须作此通知。
  T-x 贷款出让方和贷款受让方交换保密承诺函(如有必要)
  T 交易日(电话或其他方式)
  T+1 贷款出让方:
  1. 向贷款受让方提交交易确认书;
  2. 通过代理行请求借款人同意(如有要求);
  3. 向贷款受让方提供贷款协议等文件。
  T+2 贷款受让方向贷款出让方提交交易确认书之回执;代理行向借款人发出要求其同意贷款交易之请求
  T+3 贷款出让方向贷款受让方提供交易执行文件的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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