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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交易的主要形式及其法律分析

  (三)尽职调查(信用调查、贷款资产评估等)
  贷款受让行与贷款出让行签署保密协议后,贷款出让行即可将贷款相关信息及材料(一般为复印件)提供给贷款受让行,受让行随即展开尽职调查。
  一般来说,在贷款的潜在受让行与贷款出让行进行贷款交易之前,贷款的潜在受让行应对转让的贷款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掌握受让贷款的基本情况,并由此独立作出是否进行贷款交易的决策。
  需指出的是,在贷款交易市场中,贷款的潜在受让行应对受让贷款承担独立的调查、分析和决策的责任,除贷款出让行根据有关约定需予披露之信息外,贷款的潜在受让行不应依赖于贷款出让行的任何判断,贷款出让行亦无此责任和义务。例如,根据贷款市场协会(LMA)的有关规则,贷款的潜在受让行要自己独立负责对贷款合法有效、借款人的资信、文件完备等事项的调查,转让方没有义务为此主动提供信息。转让方仅就自身的法律地位,自己对信贷资产的所有、自己未在贷款文件下违约、资产可以被转让及没有发生未披露的违约执行事件等有限内容对受让行做出保证。因此,如果贷款交易市场的潜在受让行缺乏贷款评审上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是不适合在贷款交易市场上进行操作的,特别是资产融资(Assert Finance)。
  (四)贷款交易日
  倘贷款潜在的受让行完成有关尽职调查后决定受让或参与贷款出让行提供的贷款,并初步商定贷款交易的方式(如贷款转让或贷款参与等),则贷款出让行和潜在受让行可约定贷款交易日(T日)。一旦贷款出让行与贷款受让行就贷款交易达成合意,则双方即可通过一定方式进行贷款交易。交易方式可以为口头形式,也可以为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等形式。
  交易日的意义有以下两点:1. 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贷款交易双方达成的交易合约自交易日即可生效;2. 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交易日是贷款受让行开始承受有关贷款风险的起算点。 
  (五)交易之确认
  交易的确认须经过两个步骤:1. 贷款出让行向贷款受让行发出确认函:贷款交易作成后,贷款出让行即在约定的期限内(如T+1日)向贷款受让行发生交易确认函;2. 贷款受让行签署确认函后发回执给贷款出让行:贷款受让行如对确认函的内容无异议,则应及时(如在T+2日)签署确认函并发至贷款出让行。
  交易确认书仅是为记录和证明有关交易的细节之用,有关内容应当在交易日的沟通中已经达成一致。 因此,交易确认书与贷款交易的成立或生效与否无直接联系。
  另外,交易双方可以对交易合约的生效约定具体条件,主要包括:是否已获得必要的借款人同意;如尽职调查在交易日之后进行,还可将完成贷款文件的尽职调查作为交易合约的生效要件。但需指出的是,由于贷款出让行不对贷款的合法有效、借款人的资信等问题提供保证,因此,贷款是否合法有效,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是好是差不应成为贷款交易合约生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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