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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交易的主要形式及其法律分析

  由于贷款更新涉及合同债务的移转,一般而言,应经得借款人的同意,否则,贷款更新不发生效力。这与贷款转让不同。在贷款转让中,借款人之同意并非贷款转让的生效要件,借款人同意与否并不影响贷款转让的效力。
  (三)贷款更新在银团贷款中的应用
  在银团贷款中,借款人、牵头银行与参加贷款权银行三方面达成贷款更新协议(Novation Agreement)。根据该项贷款更新协议,借款人解除牵头银行在贷款协议中的贷款义务,改由贷款受让行承担。在银行银团贷款业务中,采用贷款更新具有以下优势,即牵头银行可以解除其合同义务。因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则,非经借款人同意,牵头行不能解除其任何贷款义务的。要取得借款人同意就只能采用贷款更新的方法,对于其他几种贷款交易方式(如贷款转让或贷款参与等),如果取得参加贷款权的贷款银行不履行其向借款人的贷款义务,牵头银行仍须负责贷款给借款人。
  但在银团贷款中,贷款更新也面临一些棘手问题,由于贷款协议不仅规定牵头行与借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还有可能规定了各贷款银团的贷款份额比例等问题,因此,贷款更新可能不仅需获得借款人的同意,而且可能还需获得其他所有贷款银团的一致同意,因此贷款更新的难度较大,在实践中的应用也较少。
  四、贷款交易流程分析
  (一)确定交易对手
  确定合适的交易对手是贷款交易的第一步。在参与贷款交易时,贷款出让行应重视考虑潜在交易对手的资信、信用评估能力以及市场经验等方面因素。同时,潜在受让行所在国的税收制度也是贷款出让行应注意的问题。
  在成熟的贷款交易市场中,贷款出让行与潜在的贷款受让行通常无需直接寻找交易对手,该工作可由经纪商完成。
  (二)签署保密协议或承诺
  交易双方就转让主体资格进行确认后,根据情况需要,双方通常须签署保密协议或函件。
  在贷款交易中必须重视贷款信息以及借款人信息的保密问题。在确定交易对手后,贷款的潜在受让行一般要求贷款出让行提供相关资料,但由此产生保密问题。贷款潜在的受让行如果有权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核,那么其必然会接触借款人的有关信息,导致借款人的信息被披露与潜在的受让行,这可能对借款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如果贷款有关文件中借款人未明确授权贷款出让行对第三人披露其信息,则贷款出让行应在取得借款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潜在的贷款受让行披露。为此,贷款出让行与贷款受让行签署保密协议或承诺。
  贷款交易中的保密问题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贷款出让行与受让行对交易对方互负保密义务;二是对借款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对于前者,贷款出让行与贷款潜在受让行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解决,如可规定:对于贷款交易信息,除对方的身份外,都可以对外披露; 对于贷款出让行提供的信息和材料,潜在贷款受让行不得用于所涉贷款交易之外的其他目的,等等。对于贷款交易中涉及的对借款人信息的保密问题,除要依照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约定外,还应注意有关法律法规对交易双方保密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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