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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交易的主要形式及其法律分析

  但在贷款参与的情形完全不同。贷款出让行破产时,参贷行只是贷款出让行的一个无担保债权人。借款人的还款将进入破产财产,参与方不因风险分担的参与而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参贷行须承担贷款出让行的破产风险。
  有时参贷行采用某些方式以保护自己免受贷款出让行破产的影响。这些方式包括以贷款出让行(原贷款银行)对借款人的债权设立担保和设立信托账户。贷款出让行可以将其对借款人的债权作为贷款参与的担保转让给参贷行。但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风险:(1)在大多数国家,这种担保转让通常需要在公司注册处登记;(2)如果上述安排在贷款出让行已经发生支付不能或濒于破产时作出,可能会被判为恶意设立担保、歧视其他债权人而无效。另一种安排是由原贷款银行为贷款参与方设立信托账户以汇集借款人的还款。参贷行作为信托受益人享有已经归集在账户内的资金,但不扩展到尚未偿付的债权。
  3. 贷款出让行的违约行为对贷款受让行(参贷行)的影响不同
  对贷款出让行而言,在贷款存续期间,其权益将受到贷款出让行的违约行为的影响。由于针对贷款出让行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采取救济措施,其中包括扣减应付本息的金额。这样,参贷行收到的款项就相应减少了。但在贷款转让中,由于贷款受让行已成为贷款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其权利一般不因贷款出让行的行为而受到影响。
  三、贷款更新
  (一)概念
  贷款更新(Novation)也称为主体变更(Substitution),指贷款出让行与借款人签署贷款协议后,经借款人同意将贷款协议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于贷款受让行,由贷款受让行承受贷款协议的贷款人地位,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即贷款协议的所有条件不变,但贷款人发生变化。在贷款更新的情形下,通常签署一个三方协议。在这个协议中,借款人解除原贷款银行(贷款出让行)在贷款文件中的义务,由新贷款人(贷款受让行)承接,贷款受让行取得在贷款协议项下的权益。贷款更新的实质等于在借款人和受让行之间订立了一个新的贷款协议,其内容与原贷款文件相同,只是贷款人由贷款出让行变成了贷款受让行(如图4所示)。
  图4 贷款更新示意图(略)
  贷款更新的好处是,通过这一方式,原贷款银行可以将他对借款人的义务转让给受让行。在贷款转让及贷款参与方式,原贷款银行始终要承担其未尽的义务。因此,某些类型的贷款,只适合适用贷款更新,如循环贷款。
  (二)贷款更新的构成要件
  1. 须存在有效贷款协议
  一般而言,贷款更新须以存在有效的贷款协议为前提。如贷款协议为可撤销合同,原则上可作贷款更新,但应推定贷款协议当事人放弃其享有的撤销权,贷款受让行也不得主张该等撤销权,否则将会给借款人带来不测。
  2. 须贷款协议当事人与贷款受让行达成贷款更新的合意
  关于贷款更新的合意,应适用有关意思表示的规定,如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存在重大误解、诈欺以及乘人之危等情形。
  3. 须经借款人明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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