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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交易的主要形式及其法律分析

  风险参贷是指贷款参与行不向贷款银行提供的贷款资金,但在约定的风险期间(Risk Period)内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向贷款出让行还本付息时,贷款参与行按照事先约定比例向贷款行支付相应款项的贷款参与形式。风险期间是参贷行承担贷款风险的期间,参贷行对风险期间发生的借款人未能还本付息的风险对贷款银行承担参贷责任。
  风险参贷方式的结构如图3所示:
  图3: 风险参贷示意图(略)
  通过风险参贷形式,贷款银行(牵头行)将借款人的风险转移至风险参贷行,作为对价,贷款银行应向风险参贷行支付一定的风险参贷费用。在借款人出现违约而不能获得还款时,贷款银行有权依据风险参贷协议要求风险参贷行(一家或多家)承担有关损失;如借款人未发生违约,则风险参贷行无需向贷款银行支付款项。
  (1)风险参贷与保证的区别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风险参贷与担保法中的保证担保极为相似。因此,有学者认为风险参贷应受担保法律的调整。 但风险参贷与保证存在一定区别,具体体现在:在保证中,保证人是根据借款人的请求与贷款银行签署保证合同,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而在风险参贷中,参贷行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是基于贷款银行与参贷行的约定,而与借款人的意思表示无任何关系。
  (2)风险参贷与信用保险的区别
  信用保险是指保险人与债权人签订保险合同,约定债务人不为清偿或者不能清偿时,保险人将对债权人予以赔偿的一种保险方式。信用保险的风险承担人为保险公司,根据各国保险法制,保险人的经营资格具有特许性:承办保证保险业务的合法保险公司应有相应的条件,必须有国家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在保险业和银行业分业经营的金融监管体制下,商业银行不得经营该种业务。而在风险参贷中,参贷人的资格并不受有关保险法制的管制,商业银行是风险参贷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贷款参与与贷款转让的区别
  1. 法律效果不同
  贷款转让后,贷款受让行与借款人存在直接的贷款法律关系,同时贷款出让行(原贷款银行)从贷款关系中退出;在贷款参与中,始终存在两个关系,即贷款出让行与借款人之间的贷款法律关系以及贷款出让行与参贷行之间的风险转让关系。因此,如果借款人违约,接受贷款转让的贷款受让行可以贷款人的身份(如贷款转让已通知借款人)根据原贷款文件直接向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而在贷款参与中,参贷行不能对借款人提起诉讼,而只能由贷款出让行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等法律形式。
  2. 对贷款出让行承担不同的破产风险  
  在贷款转让中,如果贷款出让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贷款转让行为已通知借款人,那么,对于已转让的贷款债权一般不列入清算财产范围。该贷款资产在法律上已属于贷款受让行,不受贷款出让行破产程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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