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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交易的主要形式及其法律分析

  2. 贷款转让的外部效力
  贷款转让的外部效力可分为在出让行与借款人之间的效力及在受让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
  (1)在出让行与借款人之间的效力
  因贷款转让的通知,贷款出让行与借款人之间不再就所转让贷款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出让行不得受理借款人的给付,借款人也不得再向出让行履行原来的还款义务。
  (2)在受让行与借款人之间的效力
  借款人收到贷款转让通知后,应对受让行履行还款义务,受让行取代出让行成为新的贷款人,享有和原贷款人(出让行)同样的权利。即使贷款转让的效力嗣后因无效或被撤销而被消灭,借款人向受让行所为之履行仍应有效。
  贷款转让不得损害借款人的利益,凡借款人得对抗原贷款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以对抗受让行。在贷款转让后,借款人还可因某种事实取得对于受让行的抗辩权,例如贷款转让后诉讼时效届满,借款人可依此拒绝履行。
  (四)英美法关于贷款转让的规定
  关于贷款转让,英美法中有法定让与(Legal Assignment)和衡平法上之让与(Equitable Assignment)两种类型,现分述如下:
  1. 法定让与
  根据英国《1925年财产法》第136(1)节之规定,法定让与须具备三个条件:(1)让与必须以书面方式作出;(2)必须向债务人(借款人)作出书面的通知;(3)让与必须是绝对的全部让与,而不能是部分让与。
  英国法律的上述规定可能对贷款转让产生如下影响:(1)贷款人不能部分转让贷款;(2)贷款人基于维护客户关系之考虑,不希望将贷款转让的事实告知借款人;(3)法定让与的规定对贷款转让有利之处在于:受让行可以自己名义对借款人提起诉讼,不过在许多情况下,受让行是否以自己名义对提起诉讼仅是形式问题,对其实体权利不会造成实质影响。
  2. 衡平法上之让与
  衡平法上之让与是因缺乏法定让与的某些要件而构成的让与,如没有书面形式,未能向借款人发出书面通知以及贷款人仅出让部分债权等。与法定让与相比,衡平法上之让与的优势在于贷款人可以将其对某借款人的部分债权让与他人;因无通知借款人之要件,因此贷款银行可以在维持客户关系的同时进行贷款的转让。
  在英美法中,出让行(贷款人)如就贷款转让事实对借款人进行通知,出让行或受让行可获得以下好处:(1)受让行可以独立对借款人提起诉讼,而无需以出让行的名义对借款人提起诉讼;(2)受让行有权直接要求借款人还款;(3)在遇出让行多重转让一笔贷款债权时,判断优先权的标准是借款人收到转让通知的先后顺序,而不是转让发生的先后,受让行的优先权顺序有较大的保障;(4)可以排除借款人行使抵销权;(5)可以防止借款人与出让行未经受让行同意即对贷款合同进行变更,损害受让行的利益。
  图1 法定让与和衡平法上之让与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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