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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交易的主要形式及其法律分析

  2、贷款债权的出让行与受让行须就贷款债权的转让达成合意。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等使对方当事人陷于意思表示不自由而为贷款债权转让或受让行为时,贷款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将会受到影响。贷款转让合同如有法律规定之无效原因时,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3、贷款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对于贷款债权的可转让性,首先须了解贷款银行(出让行)与借款人之间的贷款协议中是否对贷款的转让作出明确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规定。一般而言,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中明示禁止贷款的转让,出让行则无权转让该笔债权。如果贷款银行违反不得转让的禁止性约定,则其作出的贷款转让行为无效。但对于借款人未明示禁止转让之情形,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转让贷款的问题,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根据英国法,贷款银行有权在不损害借款人利益的前提下转让贷款;但如果贷款的转让将导致借款人义务的增加,则该等转让属于借款人默示的禁止转让情形。但有些国家的法律则规定,如果借款人未明确表示是否允许贷款债权的转让,则贷款银行在未经得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仍不得转让该笔贷款。
  4、对借款人的通知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贷款人出让贷款债权的,应通知借款人;未经通知借款人,对借款人不生效力。 但是,未经通知借款人的贷款转让行为,其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至于通知之主体,我国有关法律未作规定,但根据大陆法各国或地区规定,贷款的出让行与受让行均可为之。 对于通知之形式,我国法律亦未明确规定,大陆法国家或地区法律对此存在不同规定,大多数认为通知不拘于任何形式,但也有要求书面形式为之者,如法国与泰国等。
  5、法律可能对贷款受让人资格作出相应的限制条件
  有些国家可能出于监管需要,对贷款受让人的资格作一定的限制,如外国银行受让境内贷款债权的限制,以及银行之外的实体受让贷款的限制等。
  此外,借款人出于政治上的考虑,往往对贷款受让行的范围进行限制,约定非经借款人同意,贷款不得转让,或者约定在不增加借款人负担的前提下可以转让。这种约定可以起到两方面的作用:首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贷款落入一个对借款人所在国不友好的国家的银行手中,并使该国法院取得管辖权;其次,避免贷款受让行所在国可能征收利息预提税,从而增加借款人负担。
  (三)贷款转让的效力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贷款转让有效成立后,即在出让行、受让行与借款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为出让行与受让行之间的内部效力以及出让行与受让行对借款人之间的外部效力。
  1. 贷款转让的内部效力
  (1)受让行取代出让行而成为借款人的贷款人,享有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的权利。
  (2)出让行向受让行转让贷款时,依附于贷款上的从权利如担保等权利一并转移。
  (3)出让行应将贷款债权的有关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行,并将有关主张贷款债权的一切必要信息,告知受让行。出让行占有的担保物也应全部交付受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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