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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中TRESPASS 和NELIGENCE 的主要不同

  3、 Trespass的主观状态是故意或过失。而过失侵权(Negligence)的主观状态是过失或疏忽。目前,对 Trespass的主观状态是故意或过失,普通法系各国有不同认识。加拿大和澳大利亚认为现在仍然存在一种过失的Trespass,而英国法院则认为,如果伤害不是由于故意引起的,是过失的,唯一的诉因只能是过失侵权而不是Trespass,见Diplock J in Fowler v. Lanning。按照Diplock法官的意见,Trespass只能是基于故意侵权引起的。起诉过失侵犯的Trespass与过失侵权(Negligence没有区别。
  4、 直接故意侵害(Trespass)与过失侵权(Negligence)是两种不同的诉因。
  
  四、解释普通法中过失侵权的主要特征
  如前所说,公认的过失侵权的要素是:
  1、 被告对其有关注义务(Duty of care);
  2、 被告违反了该义务(Breach of duty)
  3、 这种违反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Causations and damages)。
  以下就是对每一个要素的详细解释:
  关于被告对原告负有注意义务的含义
  Ú 注意义务是指被告方的,应该使用合理的小心去避免那些可以预见到可能会给他人带来损害行为的责任。
  Ú 现存义务是建立在合理的预见性上的。合理的预见性建立在一个普通/一般的人能够考虑到/预见到之上。测试为:在类似的情况下,一个合理的人可以预见到他/她的行为有给原告造成伤害的可能吗?
  Ú 一个人对谁负有小心的义务?
  你必须使用合理的小心去避免你可以合理预见的可能伤害到你的邻里的行为或者过错,Lord Atkin。
  这里的邻里不是地域或时间的概念,而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可以预见的原告,包括:顾客,道路使用者,病人,客户等。其他的可以预见的原告包括:救护人Rescuers,见Chapman v Hearse (1961) 106 CLR 112 ;未出生婴儿,见Lynch v Lynch [1991] ATR 69,090; 所有权的使用人,见Australian Safeway Stores v Zaluzna (1987) 162 CLR 479 。
  不可预见原告,一般来讲,义务是相对于可以预见的原告而不是特殊原告,见Bourhill v Young [1943] AC 92 、Levi v Colgate-Palmolive Ltd 及Haley v L.E.B. [1965] AC 778 。
  Ú 被告对注意义务的抗辩理由包括:
  Illegality违法性。Gala v Preston (1991) 172 CLR 243;自愿的伤害不可以提起诉讼,但原告不能理解接触行为性质和目的的除外;共同疏忽责任的一方不能起诉另一方;必然性,见Southwark London Borough Council v Williams [1971] 1 Ch. 734 及R v Dudley and Stephens (1884) 14 QB 273 ;自我防卫Self-Defence,即被告为了阻止原告伤害被告或第三人,而对原告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原告损害时,被告有权以自我防卫为由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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