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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

  另外,需要注意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如果在公司章程中,缔约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比法律规定的基本规则的内容更严格,如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或者本公司的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约定应是有有效的。因为,它更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高于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因此,应当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另外,这也是当事人自由意志发挥作用的空间,法律没有干涉的必要。所以,类似上述约定,应当是有效的。
  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也会对其效力产生影响。理论上一般根据这些记载内容的重要性,将其划分为三类,即“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综观各国公司立法,尽管在立法体例上不同,但对公司记载的内容大体一致。如美国《标准公司法》将章程记载事项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是“必须开列”,相当于绝对记载事项;第二部分是“可以开列”,相当于相对记载事项;第三部分是规定不重复公司法中的权利,相当于任意记载事项。《日本商法》公司编也将章程记载事项作了专条规定,第166条规定“章程绝对记载事项”,第168条规定“相对必要的设立事项”。[32]与上述立法例不同,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没有作这样的分类,而是按照其重要性,以列举的方式,排列在一个条文中。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01条规定了10项应载明的事项。[33]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11项应当载明的事项。尽管立法形式不同,但这些内容与排列顺序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基本相同或相近。
  公司法理论认为,对于绝对记载的事项,缔约当事人有义务必须在章程中一一记载,没有权利作出自由选择。并且,在公司章程中,绝对记载事项若有缺少或者记载不合法,都会导致整个章程无效;相对记载事项,非经载明于公司章程,不生效力。如公司章程中记载的相对记载事项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并不导致整个章程无效。倘若公司章程中没有记载相对记载事项,也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任意记载事项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则将发生效力。如某事项记载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任意事项记载,也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34]
  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上述观点是正确的。但对绝对记载的事项,如果缺少或者记载不合法,导致整个章程无效,这个观点,应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规则分为普通规则和基本规则两种类型,前者以任意性为主,强制性为例外;后者则相反。因此,对于包括在普通规则中应记载的内容,应坚持任意性原则,即只要公司章程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就是有效的,反之,则是无效的。对于包括于基本规则中的应记载的内容,则应坚持强制性,即公司章程违反该规定,即是无效的,反之,则是有效的。这是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同时,应当对绝对应记载的事项缺少与记载不合法应作不同的处理,记载缺少,如界定为强制性规范,没有记载,只能适用法规的规定,并不必然导致整个章程无效。从立法上看,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01条第2款,没有规定应当记载的事项,在公司章程中没有记载而无效,只是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35]我国《公司法》对此没作任何规定。因此,绝对记载事项没有记载,而导致整个章程无效没有立法上的根据。反之,如果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不合法,那么,根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规定,应当认定整个章程无效。
  关于法律效力的其他问题,与上述有限责任公司的内容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典型的资合性(以营利为目的),同时具有社会性。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效力认定,与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着重大的区别。最大的区别是,不论是普通规则,还是基本规则,基本上属于强制性的,公司章程违反法律的规定,均会导致无效的后果。因为,公司章程是由发起人制定的,为了防止其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公司章程,同时为了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所以,对于公司章程的应严格遵照公司法的规定来制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与公司法规定不相符的,应认定为无效。反之,则是有效的。
  第四章 公司章程对加入股东的朔及力问题
  法理学理论认为,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和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法律朔及力,又称法律朔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36]由此看来,法理学研究法律效力研究的对象是法律,而笔者该章研究对象则是公司章程。从两者的关系上看,公司章程是适用公司法的结果,公司法则以公司章程为调整对象。因此,从法律关系层面上,作为有效的公司章程,也有其特定的法律效力,当然也包括其朔及力问题。笔者认为,从研究的价值来看,公司章程的朔及力问题,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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