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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商事仲裁法律制度述评

  七、费用
  (一)仲裁员及首席仲裁员的报酬
  根据南非《仲裁法》,除非仲裁协议中有相反的规定,首席仲裁员无权因其参加仲裁程序获得报酬,除非他是应当事人的请求参加仲裁程序,或除非他被要求处理程序事项或中间问题或他被要求参与仲裁并作出裁决。
  在当事人和仲裁员以及首席仲裁员之间缺乏确定他们报酬的协议时,仲裁的任一方当事人,即使在争端当事人已支付了该费用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对他认为不合理的报酬进行评定。南非最高法院的评估官员必须对该报酬进行评定。法院可以对报酬的评定进行审查。在费用评定或对评定审查的程序中,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有权出庭并被听审。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对裁决有留置权,在其报酬以及与仲裁有关的花费得到支付前,或当事人对支付报酬或花费提供担保前有权留置裁决。
  (二)仲裁程序的费用
  南非《仲裁法》规定,除非仲裁协议有相反的规定,仲裁程序费用由仲裁庭自由裁量决定。这种自由裁量权必须对所有事实进行考虑后合法地行使,做到对所有各方都是公正的。如果仲裁庭不适当地行使了自由裁量权,南非法院在审查时就会撤销该决定。
  在仲裁庭决定裁决费用的情况下,仲裁庭必须指明这些费用评定的标准,并且可以指明这些费用必须由谁支付、向谁支付以及如何支付。在仲裁庭有权决定仲裁费用而没有这样做时,法院自己不能决定仲裁费用,但它会将该问题退回仲裁庭。仲裁庭可以评估并确定费用的数额。
  如果裁决中没有有关仲裁费用的规定,或如果裁决中没有说明这些费用评定的标准,仲裁任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庭作出适当决定。该申请必须在裁决作出后的十四天内提出。在听取该当事人的意见后,仲裁庭必须补正该裁决,在裁决中加上他认为是合适的有关费用支付及这些费用评定标准的说明。如果仲裁庭没有决定费用的自由裁量权,或如果仲裁庭有自由裁量权并且已指明某方当事人支付费用,但没有立即评定或确定这些费用,或如果仲裁员或仲裁员中的大多数不能就他们的费用评定达成一致意见,那么除非仲裁协议中有相反的规定,南非最高法院的评估官员可以对费用进行评定。如果仲裁庭已指明由某方当事人支付费用但没有评定或确定这些费用,那么除非仲裁协议中有相反的规定,南非法院在将裁决登记为法院的命令时可以命令这些费用由最高法院的评定官员进行评定,并且在仲裁庭没有指明费用的评定标准时可以确定该标准。评估官员对费用的评定要受制于法院的审查。 在南非法院认为是公正的情况下,它可以根据《仲裁法》就费用问题,包括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费用作出自己的命令或给出自己的观点。
  结语:
   南非《仲裁法》自1965年制定以来,已经经过了近40年的时间。在此期间,南非从未对它进行过任何修改。如果说,在当时有关规定还符合需要的话,那么,现在该法的规定就已显得过于陈旧了,这主要表现在南非法院对仲裁有过多的干预权力。此外,南非《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在一些用语和条款上所存在的缺陷也自然地损害了《纽约公约》的目的。 由于这些弊端的存在,南非法律委员会正考虑采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取代《仲裁法》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
  
【注释】  Eugene Contran, Arbitration in Africa,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6,p.200.
Basil Coutsoudis,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aw in South Africa: An Introduction to the UNCITRAL Model Law, http://www.law-online.co.za/arbitration/arblinks.htm. April 25, 2004.
陈治东:《涉外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载《仲裁与法律》,2003年第3期,第62页。
韩健著:《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版,第79页。
南非《仲裁法》第三条第一款。
南非《仲裁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Krugersdorp Municipality v. Griffin Engeering Co.Ltd,1924 WLD 289.
Stewart v. City of Harare 1985 1 SA 34 (ZH) 35.
南非《仲裁法》第九条、第十条
南非《仲裁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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