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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商事仲裁法律制度述评

  五、 裁决的执行
  在南非,对裁决的执行采用的是双重法律制度。对于在南非国内作出的裁决的执行必须根据南非的《仲裁法》进行,而对于在南非国外作出的裁决的执行必须根据南非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进行。
  (一)在南非国内作出的裁决的执行
  根据南非的《仲裁法》,在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并适当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后,一项裁决可以转化为法院的命令。只要该裁决符合南非《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并且不存在被撤销的理由,南非法院就会执行该裁决。在作出该命令前,南非法院可以改正因疏漏而产生的书写或打印错误。已转化为法院命令的裁决可以以法院判决或命令一样的执行方式得到执行。 此外,根据南非的普通法,裁决也可以作为一项普通的合同债务得到南非法院的执行。
  (二) 南非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南非1965年制定的《仲裁法》仅适用于在南非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执行,不论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该法没有有关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南非在1976年加入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 on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以下简称《纽约公约》),随后在1977年制定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以实施该公约。
  《纽约公约》是目前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影响最为广泛的公约,全世界共有一百多个国家参加。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外国仲裁裁决是指在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之外的另一个国家领土内作成的裁决,或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不认为该裁决是其内国裁决的裁决。《纽约公约》以排除方式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即凡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被请求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以依据仲裁裁决执行义务人的请求和证明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仲裁协议无效、仲裁违反了正当程序、仲裁员超越权限、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停止执行。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按照该国法律,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的,也可以主动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的事项不能以仲裁方式处理、承认或执行裁决违反该国的公共政策。此外,《纽约公约》还规定,一国在参加该公约时可以作出“互惠”和“商事”保留声明。所谓“互惠”保留声明是指只承认和执行在缔约国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商事”保留声明是指只承认和执行属于契约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争议作成的仲裁裁决。南非在加入《纽约公约》时未做任何保留,这就意味着外国仲裁裁决无论是否在缔约国领土内作成,也无论该裁决是否属于契约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争议,均可在南非得到承认和执行。
  《南非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规定外国仲裁裁决是指“1)在南非共和国之外作出的;2)其执行根据1965年《仲裁法》是不被允许的,但不与本法的规定相冲突”。这就表明所有在南非共和国之外作出的仲裁裁决均是外国仲裁裁决,其承认和执行受本法的调整。而所有在南非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无论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均是南非的内国仲裁裁决,其承认和执行要受1965年《仲裁法》的调整。虽然南非《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是为实施《纽约公约》而制定的,但该法有关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同《纽约公约》的规定在用词上稍有不同。 例如,该法规定如果仲裁协议“根据当事人所选定适用的法律或裁决作出地国的法律”是无效的,就可拒绝执行外国裁决。而《纽约公约》的规定是“根据当事人所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的时候,根据裁决作出地国法律”,仲裁协议是无效的,才能对裁决提出异议;南非《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还规定,如果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或仲裁地国法律不符”,那么外国仲裁裁决也不能在南非得到执行。而《纽约公约》的规定却是“如果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的协议不符,或当事人间无此种协议时与仲裁地国法律不符”,也可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很明显南非《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施加了更为严格的条件,这与国际上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采取更为宽松的环境的发展趋势是不一致的。在南非,如果外国仲裁裁决处理了离婚、刑事事件、公司清算、有关人的地位等事项或该裁决与前述南非《商业保护法》第一条相抵触,则该裁决不能在南非得到执行。
  如果外国仲裁裁决不具有南非《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中所规定的应予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那么该外国仲裁裁决就可以在南非得到执行。《纽约公约》第三条规定,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应“依照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地方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在南非,外国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南非法院申请登记该裁决,裁决一旦获准登记,该裁决便具有被执行的强制力和法律效力,如同南非法院作出的判决一样。另外,根据南非普通法,裁决当事人还可通过在南非法院就该裁决提起有关合同之债的普通诉讼的方式使该裁决得到执行。南非《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还有一条针对外国货币裁决的专门规定,根据该规定,对于要求支付外国货币的仲裁裁决,若在南非执行,则应根据裁决作出之日而不是支付之日的外汇汇率将该外国货币兑换成南非货币兰特再进行支付。南非法律委员会认为应废除该条规定,因为它损害了外国仲裁裁决的效力。另外,在裁决作出之日而不是在支付之日将外国货币兑换成兰特会间接地影响仲裁庭所作出的涉及利息的裁决,对一方当事人有利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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