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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商事仲裁法律制度述评

  3. 法院决定法律问题的权力
  仲裁员在行使职责的过程中,可能经常会被要求处理法律问题(a question of law)。南非《仲裁法》没有授予仲裁员私自将法律问题提交法院的权利或权力。 不过,仲裁庭在收到任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后可以将在仲裁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法律问题以特殊案由(special case)的形式向南非法院陈述以征求法院的观点。如果南非法院指示这样做,或当事人一致同意这样做,则仲裁庭必须将该法律问题提交给法院,以征求法院的观点。对法律问题的陈述可在做出终局裁决前的任何阶段进行。 如果某一法律问题看来对当事人之间的争端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并且南非法院在考虑了案件的所有情况后,该问题看来应由法院决定,它就会指示仲裁员陈述该法律问题。法律问题应该是:“真实的、决定性的、引起严重争议的、由法院决定是适当的。法律问题应该是非常重要的以致于它的解决对于正确处理案件是必须的———不同于重要性很小的次要问题。”
  南非法院有权重新审理仲裁员已审理过的问题,并且可以审理并决定在它看来是产生于所陈述的案件的、并且应由它处理的其他问题。南非法院就法律问题所作出的观点是终局的、不得被上诉,它对仲裁庭及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六)关于仲裁程序的其它规定
  为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南非《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一个人的下列行为构成违法行为:
  (1) 经传唤无充足理由拒不出庭;
  (2) 虽已出庭,但中途退出;
  (3) 仲裁庭要求他宣誓作为证人时,他拒不这样做;
  (4) 在仲裁程序中拒绝完整回答向他合法提出的任何问题;
  (5) 无充足理由没有向仲裁庭提交传票中所指明的文件、帐簿或物品;
  (6) 故意侮辱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或故意扰乱仲裁程序,或在仲裁程序进行地行为不端,或
  (7) 已经宣誓,但故意在仲裁庭做伪证。
  四、 仲裁裁决
  (一)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及仲裁裁决的形式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时间关系到仲裁机构审理案件的效率和费用,关系仲裁当事人的商业利益。 除非仲裁协议中有相反的规定,仲裁庭必须作出裁决。根据南非《仲裁法》,在仲裁员作出裁决的情况下,裁决应在仲裁员着手进行仲裁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在首席仲裁员做出裁决的情况下,裁决应在首席仲裁员着手进行仲裁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 “着手进行仲裁”是指仲裁员已开始进入案件的司法调查,或已开始对当事人进行听审的阶段。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不时地延长裁决作出的时间,此外,前面也提到,如果表明有充足的理由,法院也可以不时延长裁决作出的时间,不论该时间是否已届满。
  根据各国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均要求仲裁裁决以书面形式作成,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 根据南非《仲裁法》,裁决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且必须由仲裁庭所有成员签字。如果少数成员拒绝签字,裁决中必须记明此事,但它不能使裁决无效。
  裁决必须在当事人在场或已经传唤到庭的情况下,由仲裁庭交付当事人,裁决在交付之日就被视为已对当事人作出。除非仲裁协议中有相反的规定,仲裁庭可以在所规定的裁决作出期间的任何时间内作出中间裁决,并且可以下令要求合同的实际履行。如果裁决应支付一笔金钱,那么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应算上该笔金钱的利息。
  仲裁庭可以改正因疏忽或遗漏所造成的书写或打印上的错误。
  (二)裁决的终局性
  裁决终局性原则已在南非仲裁法律中牢固确立并成为一个首要原则。 该原则体现在南非《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中,根据该条规定,除非仲裁协议中有相反的规定,裁决是终局的、不得被上诉,每一方当事人必须根据裁决条款遵守、服从裁决。该条规定的效力是,通过将争端提交仲裁,争端当事人不再享有向法院上诉的权利。
  裁决作出后就具有了既判力,不过裁决必须对争议事项作出了全面、最终的处理。仲裁员有义务审查他的裁决是否已对要求他处理的所有事项做了最终的处理。如果裁决中有些条款是不确定的、不是最终的,那么人们就可以对该裁决提出异议。但裁决中有些错误的事实并不必然使之无效。南非法院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在裁决漏裁了某些事项时,南非法院可以将该裁决退回仲裁员,直至作出完整、终局的裁决。如过仲裁员的裁决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南非法院可以将超出的部分从裁决中删掉。
  (三)裁决的退回
  南非《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在裁决作出后的六个星期之内将提交仲裁的任何事项退回仲裁庭重新考虑以作出新的裁决,该退回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南非法院在收到仲裁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后,如果表明有充足理由,也可以将提交仲裁的任何事项退回仲裁庭重新考虑以作出新的裁决。申请人必须在裁决作出之后六个星期内将其退回请求适当地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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