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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商事仲裁法律制度述评

  除非仲裁协议中有相反的规定,仲裁庭可以:
  (1) 决定仲裁程序进行的时间和地点;
  (2) 主持当事人或证人的宣誓。在仲裁庭是由两个或更多个仲裁员组成时,宣誓可以由仲裁庭为此目的指定的某位仲裁员主持;
  (3) 审查出庭的当事人,并要求他们提供可能需要的、他们所拥有的所有帐簿、文件或物品;
  (4) 审查被传唤提供证据的任何人并要求他们提供将其传唤来提供的任何帐簿、文件或物品;
  (5) 经当事人同意或根据法院命令,接收口供证据(evidence in affidavit);
  (6) 检验仲裁中所涉及的任何物品。
  (三)首席仲裁员的权力
  在仲裁庭是由两位仲裁员组成的情况下,他们的一致裁决就是仲裁庭的裁决。在不止有两位仲裁员的情况下,多数仲裁员的裁决就是仲裁庭的裁决。如果仲裁员或仲裁员中的大多数不能就裁决达成一致意见,该争端必须提交首席仲裁员,由其作出最终裁决,除非仲裁协议另有规定。
  如果仲裁员不能就某个程序事项或任何中间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他们可以将该问题马上提交给首席仲裁员,由其作出决定。 除非仲裁协议中有相反的规定,首席仲裁员可以和仲裁员一块儿开庭,并决定仲裁员意见分歧的、提交其解决的程序事项或中间问题。
  如果仲裁员已向当事人或首席仲裁员发出书面通知,阐明他们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如果他们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或延长的规定时间内作出裁决,首席仲裁员必须立即取代仲裁员进入仲裁程序。由此进入仲裁程序的首席仲裁员具有象他被指定为独任仲裁员一样的权力,并可以依据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已记录的证据进行仲裁,除非当事人要求他听取他们的或他们的证人的证据。此外,如果首席仲裁员认为合适,他可以要求对提供证据的人做进一步调查。
  (四)证人和证据
   根据南非《仲裁法》,任一方当事人可以获得南非法院签发的传票以迫使有关人员出庭做证或向仲裁庭提供帐簿、文件或物品。但是,任何人不得被强制提交任何帐簿、文件、物品,如果它们的提交在南非法院诉讼程序中是不能被强制的。在仲裁程序进行地的具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的职员在收到当事人交纳的费用后,可以签发传票。该传票必须以该法院在民事程序中签发的传票的同样方式进行送达。 法院可以在收到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后,命令证人到仲裁庭做证,或命令将犯人带至仲裁庭接受调查。如果仲裁庭本身对言辞证据不做记录,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就该证据的记录方式及范围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若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庭在和当事人磋商后,可以就该证据的记录方式给出指导意见。
  (五)南非法院的权力
  1.法院的一般权力
  南非法院对根据仲裁协议进行的仲裁具有某些一般权力,它可以就下列事项发布命令:
  (1) 费用担保;
  (2) 文件出示及进行询问;
  (3) 由特派员对南非共和国境内或境外的证人进行的调查以及签发进行此类调查的委任状;
  (4) 言辞证据的提供;
  (5) 检验、临时监禁、货物或财产的扣押或销售;
  (6) 临时裁决或相同的救济;
  (7) 仲裁协议中有争议的金额的保全;
  (8) 通知或传票的替代送达;以及
  (9) 破产清算管理人的指派。
  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相反的规定,法院可以在任何时间收到仲裁任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后,命令首席仲裁员取代仲裁员进行仲裁程序,就如同他是独任仲裁员。 在判定仲裁员是否越权作出裁决时,法院有权接受外来证据,并不局限于仲裁程序的记录。
  2.法院延长时限的权力
  如果一项将将来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规定,除非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了开始仲裁程序的步骤,否则,当事人任何请求将被终止。在就该问题发生争议时,南非法院如果认为阻止任何请求将会给当事人带来过分痛苦(undue hardship),那么它就可以将该时间延长至一段它认为适当的时间。 根据该款规定,证明存在过分的痛苦是任何救济的基本前提。如果没有按时提起仲裁程序是由于仲裁申请人的过错造成的,但这种错误的后果与该申请人将要遭受的痛苦不相称,那么法院就会准许当事人要求延长时间的请求。 无论仲裁协议中规定的时间是否已终止,法院都可以根据该条款及它认为正当的情形行使该权力,但它要遵守南非任何有关限制提起仲裁程序得法律的规定。在南非,将争端通知对方当事人是仲裁程序开始之前的一个条件,但它本身不能启动仲裁程序。例如,在Wilmington (pty) Ltd v. Short & McDonald (pty) Ltd一案 中,合同中的一项条款规定了一个时间,雇主必须在该时间内将他对承包商提交的最后帐目的反对理由通知该承包商,南非法院认为该条款规定的时间是通知争端的时间,而不是开始仲裁程序的时间,因而法院无权下令延长时间。
  南非法院除了可以延长仲裁协议中规定的时间的权力外,在表明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它还可以延长《仲裁法》中规定的任何时间,即使该时间已届满。南非法律中没有有关“充分理由”(good cause)的界定及其标准,“充分理由”是从南非的判例法中发展而来的。是否依据“充分理由”延长时限,法院有自由裁量权。不过,为了保证仲裁快捷性的特点,南非法院在依据“充分理由”决定是否延长《仲裁法》规定的时间时是很谨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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