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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商事仲裁法律制度述评

  2. 由法院指定仲裁员
  在下列情况下,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或仲裁员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他(他们)指定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
  (1) 仲裁协议规定由独任仲裁员审理,而当事人不能就独任仲裁员的指定达成一致意见;
  (2) 仲裁协议规定由奇数位仲裁员进行审理,当事人或仲裁员可以指定首席仲裁员。在该指定对争议事项的裁决是必须的情况下,当事人或仲裁员没有指定首席仲裁员;
  (3) 仲裁协议规定由两个或多个仲裁员审理,由每方当事人指定一位仲裁员,但一方当事人没有做出该指定;
  (4) 仲裁协议规定由三位仲裁员审理,其中一位(无论是做为仲裁员还是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或另外两位仲裁员指定,但当事人或仲裁员没有作出该指定;
  (5) 被指定的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拒绝行使其职责、不能行使其职责、死亡或被解除职务,作出该指定的当事人或仲裁员可以指定另一位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在该指定对争议事项的解决是必须的情况下没有作出该指定;或
  (6) 不止一位仲裁员需要被指定,但当事人不能就仲裁员的指定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或仲裁员在收到书面通知的七天内未能按书面通知中的要求做出指定,那么发出该通知的当事人在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或仲裁员后可以请求法院作出必要的指定,法院可以作出所要求的指定。
  如果不是独任仲裁员的一位仲裁员、所有仲裁员中的一些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在进行仲裁前被法院解除职务,假如仲裁协议中没有其他规定,法院就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任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指定一位仲裁员或一些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以取代被解除的那些人。在已开始进行仲裁的独任仲裁员、所有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被法院解除职务的情况下,除非仲裁协议另有规定,法院可根据仲裁协议任一方当事人的请求:
  (1) 指定一位仲裁员或所有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以取代被解除职务的人;
  (2) 指定一位独任仲裁员取代被解除职务的人进行仲裁;或
  (3) 命令仲裁协议对所提交的争端不再具有效力。
  由法院指定的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具有根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并作出裁决的同样的权力,就如同他是根据仲裁协议条款被指定的一样。他可以利用在他被指定前在仲裁程序中所记录的证据,并且可以要求对提供该证据的人做进一步调查。
  (三)指定的终止
  除非经仲裁协议所有当事人的同意,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指定不得被终止。这要受制于两个例外:仲裁协议另有规定,或法院在任何时间收到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后,只要表明有充足理由,就可以撤销该指定。南非《仲裁法》没有对“充足理由”(good causes)一词进行界定,但在该条款中它被赋予一种扩充的含义。“充足理由”包括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没能根据仲裁协议迅速有效地开始进行仲裁以及作出裁决,或在两位仲裁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没有将该事实通知当事人或首席仲裁员。说服法院撤销根据仲裁协议指定的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充足理由的证明责任,要比说服法院中止就有关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而提起的诉讼程序的充足理由的证明责任要繁重得多。在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指定被撤销的情况下,法院可下令该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无权就其提供的服务获得报酬。
  三、 仲裁程序
  (一)仲裁程序通知及其送达
  仲裁庭必须向仲裁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发出仲裁程序进行的时间和地点的书面通知。缺乏适当的通知对仲裁程序来说是致命的,法院可能会据此拒绝执行仲裁裁决。每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参加仲裁程序并被听审。 如果任一方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没有良好而充分的理由而没有参加仲裁程序,仲裁庭可以在该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继续仲裁。为避开该款规定,当事人必须向仲裁员说明其缺席的理由,仲裁员有判定该理由是否是“良好而充分”(good and sufficient)的自由裁量权。
  除非仲裁协议中有相反的规定,根据南非《仲裁法》的规定必须向某些人送达的通知可以通过下列方式送达:
  (1) 将该通知直接交付给被送达的人;
  (2) 将该通知放在该人在南非共和国的平时居住地或最后知道的居住地;
  (3) 将该通知邮寄至该人在南非共和国的平时居住地或最后知道的居住地;或
  (4) 通过法院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该规定中的“法院”一词是指具有管辖权的南非最高法院省级或地方分庭(现在的高等法院或高等法院的地方分庭)。
  (二)仲裁庭的权力
  仲裁庭的权力是由当事人或者有关的法律授予的。 除南非《仲裁法》授予仲裁庭的某些具体的权力外,仲裁员的权力必须根据仲裁协议获得。仲裁员无权施加义务或授予权利,如果这些权利或义务在仲裁协议中找不到根据。除非仲裁协议中有相反的规定,仲裁庭在收到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后,可以:
  (1)要求一方当事人出示文件并提交此类文件以供检验;
  (2)要求当事人提交申请书或请求陈述以及答辩书,提供请求或反请求的具体理由,并允许一方当事人修改其申请书或答辩书;
  (3)要求一方当事人允许查验其所拥有或控制的货物或财产;以及
  (4)任命一位专员调取在南非共和国境内或境外的任何个人的证据,并将该证据提交给仲裁庭,就象他是由南非法院任命的专员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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