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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商事仲裁法律制度述评

  (三) 仲裁协议的效力
  南非《仲裁法》规定,除经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外,仲裁协议不得终止,除非仲裁协议另有规定。 在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死亡、破产或被清算的情况下,仲裁协议仍然有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如果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必须被认为已解除。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关于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是否已有效缔结,则该争议不能提交仲裁,因为否认合同存在的当事人当然也否认他同意将产生于该问题的争议提交仲裁。但是,否认合同有效不能损害合同中的所包含的仲裁条款的效力,除非声称合同无效的当事人依赖于合同自身条款以外的某些事项,在这种情况下,他不得依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虽然南非《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终止,但该法又规定,南非法院在任何时间收到仲裁协议任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后,如果有充足理由(good cause),那么它就可以撤销仲裁协议,或命令协议中指明的争议不得提交仲裁。要向南非法院证明有撤销仲裁协议的充分理由是不容易的。此外,法院撤销仲裁条款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合法行使,并且必须具有强迫性原因(compelling reasons)法院才能拒绝支持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将争端提交仲裁。实际上,法院很少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根据以往的案例,南非法院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包括:当事人声称存在欺诈、仲裁员不可信任或无能力作出裁决、仲裁员行为不当等。
  如果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就他们同意提交仲裁的事项在南非任一法院提起诉讼时,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出庭之后但提出答辩前,或在诉讼中采取其他措施之前的任一时间内,请求法院中止诉讼程序。如果法院确信,没有充分理由表明争议不应根据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法院就可命令中止诉讼程序。在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对诉讼程序提出反对的情况下,诉讼就按其正常程序进行。
  二、仲裁员的指定
  (一)仲裁员资格
  南非《仲裁法》中没有有关仲裁员资格的规定,仲裁协议当事人有完全的自由指定他们所希望的人作为仲裁员。不过,有关仲裁员的资格可以从南非的判例法中得出某些指示。尽管仲裁员不是任命他的当事人的代理人,并且他必须公正仲裁,但没有什么能阻止当事人任命一个对争议有利益的人做仲裁员。例如,在南非的建筑合同中就经常包含有指定该建筑的工程师或建筑师做为仲裁员的仲裁条款。此外,仲裁员与当事人一方有关系的事实并不必然表明他具有偏见。尽管人们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应任命律师作为仲裁员,但并没有法律规定要求仲裁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那些技术性问题,任命一位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做仲裁员可能更可行。因此,建筑师可能更适合于作为涉及建筑合同争端的仲裁员。在一方当事人希望任命一位律师而另一方当事人希望任命一位建筑师作为仲裁员的情况下,如果他们之间争端的大部分集中在技术问题上,那么任命建筑师作为仲裁员可能更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在另一方面,如果争论的问题不纯粹是技术性的而是包含了法律的问题,并且特别是如果当事人一方是公共机构的话,那么就应指定律师进行仲裁。南非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在法律争议事务方面受过训练的人更能重视法律上的证据的价值。 最重要的是,在当事人就仲裁员的指定发生争议时,南非法院不会简单地指定一个当事人任一方都不希望指定的人作为仲裁员。例如,在Stewart v.City of Harare一案 中,法院指出,由法院为当事人指定一个其并不信任的仲裁员与仲裁的总体观念不一致。即使法院确信不可能有不公正的审理,它也不会指定一位仲裁员,如果该指定会使一位正当合理的当事人担心他会在仲裁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二)仲裁员的指定
  1. 由当事人指定仲裁员
  南非《仲裁法》规定,除非仲裁协议中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将他们之间的争端交由他们指定的仲裁员进行审理。如果该指定的独任仲裁员拒绝行使其职责、不能行使其职责、死亡或被解除职务,那么指定他的当事人可以指定另一位仲裁员以取代他,除非仲裁协议另有规定。
  在仲裁协议规定由两个或多个仲裁员进行仲裁,其中每方当事人指定一位仲裁员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根据仲裁协议指定一位仲裁员,那么除非仲裁协议另有规定,已指定一位仲裁员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未能作出指定的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他在收到通知后七天内指定一位仲裁员。如果该当事人仍未作出指定,则另一方当事人可指定其已指定的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并且该仲裁员作出的裁决对所有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就如同他的指定已得到各方当事人的同意。不过,南非法院在收到未指定仲裁员的当事人的请求后,基于他所提出的充分理由,可以撤销该指定,并给予该当事人一段延长时间以指定仲裁员。
  如果仲裁协议规定由奇数位仲裁员进行仲裁,那么这些仲裁员可在任何时间内指定一位首席仲裁员,除非仲裁协议另有规定。如果仲裁协议规定由三位仲裁员进行仲裁,其中一位由另外两位指定,则该协议必须被解释为规定了另两位仲裁员被指定后由他们立即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协议另有规定除外。在被指定的仲裁员拒绝行使其职责、不能行使其职责、死亡或被解除职务时,作出该指定的当事人或仲裁员可以指定另一位首席仲裁员以取代他,除非仲裁协议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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