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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美国宪政的自生秩序

  (二)法制:美国司法制度是美国政制的保守部分。司法审查制度是实现权力分立、制约、平衡的重大创造。司法权是保障民众利益,对于受到侵害的公民提供必要救济的重要武器,在宪政制度中起到平衡摆的作用。
  二、美国立宪的贡献在于形成了美国宪政自生秩序的基本框架。
  (一)  联邦共和制:
  美国的联邦共和制度之所以能够建立,根源在于其乡镇自治的民情。美国的共和精神,即自由民族的风气和习惯,通过乡镇自治先在各州产生和发展起来,然后普行于全国。联邦的秉公精神不外是地方爱国主义的集大成。每个美国公民都把自己对小共和国的依恋之情转化为对共同祖国的热爱了。美国辽阔而相互分离的国土,使美国人各自管理自己的生活细节,因而由乡镇政府和州政府管理;北美殖民地建立之初,英国人就带来了英国法制和民情中的乡镇自由精神,而美国法制中的联邦形式、乡镇制度和司法权的结构有助于美国维护民主共和制度。英裔移民一开始就形成许多不属于任何共同中心管辖的小社区,每个小社区有自行管理自己事务的生活习惯。地理环境、法制和民情三项原因的结合,使得美国的全部国家制度,实质上都是共和的。
  那么什么是共和呢?孟德斯鸠说: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 从词源学上讲,共和的意思基本上相当于公共财富或公共利益(commonwealth or common weal), 共和意味着最高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权力的渊源是人民,以及政府是由人民建立的并且是向人民负责的。在美国,所谓共和系指多数的和平统治而言。人们把共和理解为社会对自身进行的缓慢而和平的活动。它是一种建立在人民的明智意愿之上的合理状态。共和国的精神是和平和宽厚。
  美国宪法制定者们曾怀疑共和制能否在广土众民的美国成功实施,共和制能否与联邦制成功结合。因为孟德斯鸠认为共和国从性质来说,领土应该狭小,这已成为政治学的一项原则。从自然特质来说,小国宜于共和政体,中等国宜于君主政体,而大国宜于专制政体。汉密尔顿、约翰·亚当斯都认为幅员辽阔的美国会使一个中央政府走向集权。但宪法之父麦迪逊却认为美国能创造历史的先例。他相信广土众民因有不同的利益,能维护公民权利:把范围扩大,就可包罗种类众多的党派和利益集团;全体中的多数有侵犯其他公民权利的共同动机可能性也就少了。共和政体在控制党争方面优于民主政体之处,同样也是大共和国胜于小共和国之处,也就是联邦优于组成联邦的各州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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