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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改革论纲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参见胡盛仪等:《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研究》,张智辉、谢鹏程主编:《中国检察》(第四卷),2004年4月第一版,第345页。
参见孙谦、刘立宪主编:《检察理论研究综述(1989——1999)》,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第50页。
参见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参见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
参见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
参见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九条、第十条
参见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
参见胡盛仪等:《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研究》,张智辉、谢鹏程主编:《中国检察》(第四卷),2004年4月第一版,第348页。
参见(台湾)陈志铭:《台湾政治对检察体系之控制》,http://www.dffy.com/jctxkz.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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