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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改革论纲

  (三)以地方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导致检察权宽泛化。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属性。然而在双重领导体制下,检察机关在承担繁重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还要做大量诸招商引资、包村扶贫等“为大局、为中心服务”的工作,并且将其纳入岗位目标考核的内容,完不成任务就“一票否决”,对经费争取和评先选优造成不利影响。据了解,某基层检察院在巨额招商引资任务的压力下,专门设立了“招商引资科”。检察权的宽泛化和功利化,牵扯了检察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影响了检察官严肃公正的社会形象,影响了检察官查办职务犯罪等日常工作,影响了检察官专心学习法律知识,阻碍了检察官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的步伐。
  经济发展需要统一的市场,各类主体需要平等的保护,职务犯罪需要有效的打击,国家建设需要统一的法制,在以地方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对检察工作的要求的情况下,改革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加强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实现中国特色的检察一体化,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四、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改革的原则
  检察制度是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检察机关领导体制不能背离我国宪政的根本制度。而是在当前宪政体制下,加强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逐步建立起中国特色的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因而在改革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人大监督原则。我国宪政的核心是人民主权、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并且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检察制度应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构架。 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检察权就是在人大统一的国家权力之下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只能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也不应独立于人大。任何监督离开法律的支撑都是软弱的,同时任何监督离开法律的规制,其本身也就失去了监督,因此对于人大监督必须通过法律进行规制,防止地方或个人滥用人大权力。
  (二)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党是执政党,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加强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不是不要党的领导,而是通过加强党中央对检察机关的领导和检察机关内部党的领导,排除地方权力对国家检察权的影响。可以将地方检察院党组升格为党委,检察院党委不受地方党委领导,逐级受上级检察机关党委的领导;同时要坚持党中央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上级院党委对下级院党委的领导,这样不仅有效地方保护主义对检察一体化的干扰,使地方党委集中精力抓好地区的工作;而且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通过检察机关内部党委,得到更直接、更及时、更准确的贯彻落实。
  (三) 客观公正原则。加强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必须遵守客观公正原则,防止外界及上级对检察机关的不当干扰。这是因为,检察机关从设立之日起,就不是以单纯追诉机关的面目出现,检察机关的主要作用在于:一是废除纠问制度,将法官局限在消极被动的中立角色,保证裁判的客观性;二是以监督警察活动的合法性,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三是监督法律的实施,使客观公正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实现打击犯罪、维护人权的双重使命。因此加强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改革,必须从客观公正的价值起点出发,并向客观公正的价值目标落脚。
  (四) 检察一体化原则。检察一体化又称检察一体制(主义、原则),其基本特征就是“上命下从”,即检察机关通过上命下从和左右联动,在肯定检察官相对独立性的同时,作为命运共同体统一行使检察权。检察一体化体现了检察权行政属性的诉求,对排除地方权力和其他权力对检察工作的干预、提高检察效率、防止检察权滥用等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因而检察一体化已经自大陆法系国家发展成为世界性的检察组织原则。例如,英国检察机关长期没有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的检察机关体系,具有分散性。在1985年也建立了自成一体,独立的检察机构,全部检察官实行自上而下的负责制,最上层的检察机构通过总检察长向议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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