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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检察一体化及其实现方式

  笔者认为从实现检察一体化的角度,按职能构成和需要,将检察机关重新划分为以下六个部门,将更加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和上下级业务部门一体化的实现。
  1、职务犯罪检察署。将反贪污贿赂局和渎职侵权检察局合并成立职务犯罪检察署,具体负责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力犯罪等的侦查工作。这样有效避免了因侦查力量分散导致的无案资源闲置、有案疲劳作战和硬件重复建设等问题。
  2、诉讼监督署。负责刑事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监督、审判监督(不包括法庭程序监督,主要指决定抗诉)和执行监督等。一方面将分散的刑事诉讼监督权进行集中,突出了法律监督职能,有利于对刑事诉讼全过程进行专门、适时、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将检察机关侦查、公诉等诉讼活动与诉讼监督活动更加彻底的进行分离,有利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
  3、民事行政检察署。负责民事行政案件的支持起诉、提起公诉、审判监督、抗诉和执行监督等,有利于探索和拓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手段。
  4、刑事公诉署。负责刑事案件的公诉、法庭程序监督和依照刑事诉讼检察署的决定出庭抗诉等职能,类似于英美法系的检察机构。
  5、行政事务署。负责书记员管理、检察警察管理和日常事务、法律政策研究、职务犯罪预防、行政装备、技术保障等工作,有利于分类管理和检察官职业化、精英化。
  6、政治部。主要为检察机关党委服务,负责检察机关内部的党工妇团、纪检监察、人事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保证检察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和可持续发展。
  (四)业务管理机制层面
  所谓业务管理机制层面的检察一体,是检察一体化实现的直接和最终途径,指得是在肯定检察官相对独立性的同时,将其组成统一的组织体,即采取检察官对外活动一体化的方针。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已经而且正在进行着业务管理机制的创新和探索,例如侦查指挥中心、主诉检察官、分类管理等等。可以预见,检察一体化相关业务管理机制将会越来越多样化、规范化和系统化。这里笔者仅就业务管理机制中的某些原则性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1、上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管理。①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令,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必须执行;上级院的指令,下级院必须执行。指令必须以上级院检察长的名义向下级院检察长发出,不能直接对下级院检察官作出。上级院业务部门可以通过本院检察长,对下级院检察长发出指令,不能直接对下级院检察长、业务部门或者检察官发出指令。②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上级院可以撤销或者变更下级院的决定。③上级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④上级院的决定必须以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做出,下级院如有不同意见有提出异议权,并可以要求上级院行使事务承继和转移权,或者要求上级院检察长做出书面指示附卷,以明权责。
  2、检察长与检察官的业务管理。①我国检察官依照法律的规定和检察长的指令行使职权,应当建立检察官责任制和检察官直接对检察长负责制。部门负责人不能对检察官的工作发出指令,但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有法律或检察长的书面授权则不在此限。②赋予检察官对案件自由表达意见权,同时要求检察官承担重要事项报告义务和终极服从义务,或者要求检察长行使事务承继和转移权。③检察长认为必要,可以对检察官办理的个案进行指挥监督,但应对检察长介入具体案件的条件进行规范。比如必须是拟进行第二次退查的案件和结伙、流窜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④当检察官与检察长意见不一致时,可提出异议,如不被采纳,可以要求检察长行使事务承继和转移权,或者要求检察长做出书面指示附卷,以明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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