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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检察一体化及其实现方式

  我国的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其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因此社会主义检察权应当是“中央检察权”,必须排除地方利益对检察权的直接影响。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地方权力始终运行在国家法制轨道的上,并在“越轨”时得到纠正和惩罚。我国台湾地区检察官陈志铭先生一针见血的指出:“盖被动之法院对于行政权之监督功能有限,唯有主动侦查的检察机关,才是对行政权之强大监督力量,一个习于不法依行政的政权,自会对检察权百般加以掌控,以防自己的不法事件成为侦查案件。” 因此,去地方化可以说是中国特色检察一体化的关键环节和必由之路。
  1、设立检察专区。改变按照行政区划设置检察院,使检察机关并不必然与地方权力的辖区一致,可以考虑按照各地人口和发案数量的情况设立检察专区。3—5个县市区为一小区,2—3个地市为一大区,每区设一个专区检察院,其级别高于或者等于县市区级或地市级,实现法律监督“上管一级”。全国3910个检察院约23万检察人员,除最高人民检察院、32个省级检察院以及337个各级军事、铁路、派出检察院暂不考虑设立专区外,全国约可设立140个左右大检察专区和1000个左右小检察专区,平均每个大专区检察院至少250人以上,每个小专区检察院至少150人以上。 设立检察专区的优点有三:①有利于科学确定检察官员额,为进一步精简机构、实现检察官职业化、精英化打下基础。②有利于集中和调度智力、人力和技术资源,对辖区内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重点突破。③更重要的是有效防止了地方权力对“中央检察权”的干预,使地方权力难以对专区检察院施加直接影响,而为检察一体化奠定组织基础。
  2、建立检察机关财政保障机制。为了确保检察机关一体化得以实现,许多国家都确立了检察机关的财政保障机制。英国检察系统实行财政独立,检察机关经费独立预算。这就使检察机构完全摆脱了地方当局的控制和影响。 笔者认为,应尽快建立“地方足额上缴,中央统筹预算,系统层层下拨”的财政保障体制,规定每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拟制财政预算,提交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审查批准后的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全额划拨,将检察经费从地方财政分离出来,以经济独立推动检察一体。
  3、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人事管理权。地方检察长、检察官主要由地方党委推荐和考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这使检察长、检察官必须考虑地方的利益和意见,无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这就要求取消检察长、检察官主要由地方选举任命的做法,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人事管理权,实现检察机关人事管理的一体化。首席大检察官和大检察官应由全国人大进行任免,高级以下检察官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其授权相应的省级人大任免,省级以下设立司法专区,县、市(地)人大无权对专区检察长、检察官进行任免。各级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必须从相应等级的资深检察官中选出,由上级院检察长提名,层报相应的省级或者全国人大任命。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对本院检察官有指令监督权、惩戒处分权和人事调动权,检察官流动性进一步增强。
  (三)机构设置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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