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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检察一体化及其实现方式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五点结论:
  1、大陆法系、社会主义法系检察机关具有高度统一性,而英美法系检察机关则具有一定的分散性。这是因为检察独立体现了检察权司法性的要求,检察一体则体现了行政性的要求。大陆法系与社会主义法系检察机关不但组织严密,而且具有维护法制统一的法律监督职能,因而倾向于检察一体。英美法系检察机关具有分散性,且主要承担公诉职责,检察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具有显著的司法性,因而倾向于检察独立。
  2、社会主义法系的检察一体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检察一体相比,处于更高的价值层位,具有彻底性。检察权真正独立出来,作为自成一体的独立国家权力体系,始于社会主义苏联。社会主义法系检察机关自上而下成为一体,独立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外,排除行政权、司法权和地方权力的干扰,并监督和制约它们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以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检察一体化的理论基础一般是检察权的行政权属性,检察权一般作为行政权制衡司法权的一种手段,检察一体化是行政权上命下从特征的要求和反映。
  3、三大法系国家均在寻求适合自己的检察独立与检察一体的平衡。检察权具有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双重属性,它们在制度层面演化为检察一体与检察独立的并存与冲突,必须设定协调互补的制度边界,使两者能够和谐均衡。法国为防止行政权对检察独立的干涉,限制了司法部长就个案发布指示的权力。英国则一改分散型的检察机构,建立了一体化的检察系统,使其完全独立于政府,而直接向议会负责。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检察独立与检察一体关系的选择与平衡,决定了一国检察制度的构建。
  4、我国的检察一体化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我国是社会主义法系的主要代表,检察一体化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理论基础方面,我国检察一体化的理论基础是法律监督理论,国家设立独立的检察权,并实行检察一体化,目的是排除行政权、司法权和地方权力的干扰,并监督制约它们运行在国家法制的轨道上。在表现形式方面,我国检察一体化在外部受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的影响较大,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在内部主要表现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领导全院检察官,部门负责人领导本部门检察官;检察官按照法律、规章制度和上级指令行使职权,独立性相对较小等。在实现方式方面,中国特色检察一体化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体、政体以及检察机关的理论基础和宪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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