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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角下的中国特色检察权

  3、90年代以来西风东渐,我国的检察制度受到西方特别是英美法系检察制度较大影响。这一点突出表现在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上。以1979年《刑事诉讼法》为基础建构的刑事诉讼模式,具有典型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特征;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引进、吸收了诸多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内容,形成了“混合型”的诉讼模式,在实践中有向当事人主义发展的趋势。 笔者认为,纯粹“当事人主义”和“等腰三角形”诉讼模式建立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制基础上,与我国法律制度并不兼容。首先,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而不能创设法律,因此法律监督成为必要和可能;其次,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程序意义上的监督,作为一种救济性的诉讼程序安排,法律监督权与具有实体处分性的司法权没有本质冲突,尊重审判权不等于“司法至上”,有错不纠才是对国家法制最大的侵害;最后,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使命,因而具有较强的客观公正义务,既要保护当事人免于警察之恣意,有要保护当事人免于法官之擅断,这与英美法系国家有着本质的不同。
  研究我国的检察制度必须站在本土化的基点,借鉴国外的检察制度亦必须考虑与本土宪政结构和法律文化的兼容与整合。我国检察制度理应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但与时俱进不是盲目搬抄,检察改革必须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人民检察制度的框架内进行。因此,坚持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科学定位,还检察权以独立法律监督权的本来面目,并不断予以加强和完善,是当前检察改革应然的基础和前提。视我国宪政体制于不顾,而奉西方“三权分立”为圭皋,必将使我国检察制度背离其设立的初衷,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产生冲突,甚至淹没于西风东渐的狂潮。
【注释】  参见倪培兴、王玉珏:《论我国宪政体制和司法体制中的检察权》,《中国检察》(第三卷)。
参见夏邦:《中国检察院体制应予取消》,《法学》1999年第7期。
参见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
参见曹呈宏:《分权制衡中的检察权定位》,《人民检察》2002年第11期。
参见(台湾)朱朝亮:《司法官法草案总说明》,http://www.pra-tw.org/pra_4/pra_4_1_27_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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