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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单方修改服务章程条款违法?

  (四)银行单方修改章程,并不直接抵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要求银行业消费者接受银行服务的相关交易文件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而且该法也没有明确禁止银行单方修改格式化的章程或者条款。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了公平、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原则,并且消费者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但是银行单方修改章程并不必然导致消费者前述权益受到侵害。虽然银行单方修改章程,可能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但是这种侵害可以通过请求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撤消、宣告无效等机制来补救。
  三、几点启示
  银行服务章程修改问题,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问题之一,银行业消费者以及中国消费者协会的高度关注,反映了我国消费者法制意识的增强。但是法制应该是理性的,而不能简单地感情用事。从近年来一些重大的消费者权益维护诉讼或者纠纷解决的实践来看,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启示,值得各界关注:
  (一)中国消费者协会自其成立以来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也需要充分顾及某些特殊行业的专业性、技术性,不能简单地按照普通法律的正义和公平原则,来解读所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尤其是一些具有很强技术性、专业性的领域,不能简单按照普通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对待。中国消费者协会在进行特殊行业消费者权益的维护行动过程中,有必要关注这些商业机构的意见,尤其有必要注意这些行业的监管机构和同业自律机构的相关意见。
  (二)法律专家发表专业意见,不能局限于自己所熟悉领域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也不能仅看到国内弱势群体的权益问题,需要结合行业的法律专业特性,尤其需高度重视和研究境外相关行业领域法律的原则和规则,避免简单推论。金融服务领域的法律制度的相对特殊性,是举世公认的,但是目前国内发表意见的专家多数来自传统民商法学者,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些意见的合理性,并可能给相关法制以及法律问题的合理解决造成不利影响。
  (三)银行业消费者投诉是维护其权益的重要手段,但是诉讼并不是解决该问题的唯一手段。为了控制整个社会纠纷解决的成本,并促成纠纷解决效益最大化,银行业相关法制应该对于银行业消费者保护问题提供更为健全、确定、透明的制度安排。实际上,目前消费者投诉的一些问题,不少源于相关法制存在漏洞,而且银行业自律机构以及银行监管机构没有对这些问题给予充分关注,我国还欠缺像美国、澳大利亚、英国、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地所建立的消费者投诉机制。这些制度缺漏,使得银行业消费者保护问题一旦发生便曝光于媒体或者直接诉诸综合性的消费者保护团体、司法机关,银行在这种环境中解决这些问题则必须支付高昂的成本。
  作者简介:李金泽,法学博士,国际金融博士后,兼职法学教授,中国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信用证专家小组成员,已在《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130余篇。专著:《信用证与贸易融资法律问题》(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信用证法律实务》(中信出版社2004年);《跨国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银行业法律热点难点问题探索》(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银行业变革中的新法律问题》(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跨国公司与法律冲突》(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公司法律冲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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