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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单方修改服务章程条款违法?

银行单方修改服务章程条款违法?


李金泽


【摘要】
  近年来,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此也给予了高度关注。不久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媒体上公开发表了与法律专家共同分析分析、指责银行业格式文件存在的诸多“霸王条款”问题。笔者仅就其中的“银行单方修改章程”的合法性问题作一探讨。本文观点仅为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
【关键词】银行,修改,章程,违法
【全文】
  银行单方修改服务章程条款违法?
  ——与中国消费者协会商榷银行章程单方修改有关法律问题
  李金泽
  近年来,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此也给予了高度关注。不久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媒体上公开发表了与法律专家共同分析分析、指责银行业格式文件存在的诸多“霸王条款”问题。笔者仅就其中的“银行单方修改章程”的合法性问题作一探讨。本文观点仅为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
  一、中国消费者协会质疑银行单方修改章程的主要观点
  中国消协请专家对银行单方修改章程行为的质疑依据主要有如下几方面:(1)合同法确立的合同修改原则。《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等有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分别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有关专家针对银行单方修改章程的不合理不合法问题,指出:(1)章程也是合同,银行无权单方修改合同。有关银行卡的《章程》和使用规定都是银行单方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对其内容的修改,其实就是对合同条款的变更。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订立后,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合同。(2)单方修改章程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自主权、选择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持卡人作为消费者,有权利知道所接受服务的真实内容,银行“毋须通知”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根据该法第九条的规定,即使银行对修改内容予以通知,消费者仍有自由选择权,而不是银行规定的即行生效。(3)银行单方修改增加消费者风险或者义务,必须经过消费者确认。银行卡格式条款的修改一般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金融管理规章有新的强制性规定,对此类修改,持卡人无权提出异议,但持卡人的知情权仍应受尊重,且有权在知悉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解除合同;二是发卡银行自身基于完善服务、完善业务规则或控制业务风险的需要,这种修改有可能会增加持卡人的风险,此时新章程的约束力就取决于持卡人对修改是否确认,若持卡人不接受,银行无权强迫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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