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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化犯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第六条:“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规定的转化犯,也包含了两种转化形式:一是行为人潜逃前所挪用的公款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在其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时,依照刑法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定罪处罚;二是行为人潜逃前所挪用的公款数额尚未达到犯罪成立的标准或者尚未超过三个月的,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在其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时,应依照刑法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定罪处罚。
  三、转化犯与其他犯罪形态的区别
   (一)转化犯与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想象竞合犯,是指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但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相近,也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但触犯的数个罪名所在的法条之间具有包含关系。转化犯与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的区别在于:(1)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仅存在一个行为,而转化犯存在着一个本罪行为和另一个转化为其他犯罪的特定行为;(2)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的定罪处罚,或是根据法律或是根据刑法理论对行为人从一重罪处罚,而转化犯的定罪处罚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不能转化为其他犯罪。
  例如:刑法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款规定的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生产、销售普通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特别伪劣产品罪的关系。其中,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普通伪劣产品罪与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特别伪劣产品罪之间具有法条上的竞合关系,属于法条竞合犯。其处罚的原则已由刑法明文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是转化为某一种犯罪。
   (二)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区别
   结果加重犯,是指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区别在于:(1)结果加重犯在加重处罚前,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转化犯在转化前,其行为有的已经构成犯罪,有的还尚未构成犯罪;(2)结果加重犯适用的法条和罪名并不变,只是法定刑加重,而转化犯在转化后,不再以原法条规定的罪名定罪处罚,而是以转化后的法条规定的罪名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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