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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简易程序的再改进 ——兼评民事简易程序司法解释[1]

  三、再改进民事简易程序的几点建议
  结合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西方主要国家民事简易程序的共同发展趋势,我们对再改进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提出如下建议:
  1、采取立法解释或修订《民事诉讼法》的方式实现对民事简易程序的再改进。
  采取立法解释的方式实现对民事简易程序的再改进,是一种短期内可实现的体现灵活性的改进方式,一方面可以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解释权实现正常归位,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对司法解释不当扩张的有效遏制。采取修订《民事诉讼法》的方式实现对民事简易程序的再改进,是一种需要较长时间才可实现的体现稳定性的改进方式,可以重塑基本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2、 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时对简易案件做类型化处理。 纵观西方主要国家民
  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范围方面都以诉讼标的的金额或案件类型作为划分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标准。我国在改进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时应坚持类型化处理的做法,如此可以解决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方面存在的缺陷,可以实现民事简易程序的多样化。
  3、设立专门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审判机构。与普通程序相比,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更注重对效率的追求,更注重发挥法官的职权,因此,它对审判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的要求与普通程序的存在差别,必须区别对待,惟如此,方可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方可实现对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注释】  注释:
本文中的“民事简易程序司法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3年7月4日通过并于2003年12月1日施行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1999年全国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民事案件2512328件,占全年审结民事案件的71.43%;2000年全国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民事案件2399142件,占全年审结民事案件的70.18%;2001年全国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民事案件2470120件,占全年审结民事案件的71.44%;2002年全国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民事案件2837144件,占全年审结民事案件的64.58%。上述所有数据均来源于200-2003年的《中国法律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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