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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构民事被告强制答辩制度的法理学思考

  思考三:法理学的贡献应是什么
  移植论者抑或是借鉴论者,将被告答辩制度纳入重构视野时都会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事实上也是在这么做着。如果我们承认人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由于时空条件的限制是有限的,那就不能否认学习和借鉴的必要性。法律制度的建构亦是如此。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来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有益成果是必需的,但也有需要谨慎注意的地方。如从比较法的方法来看,那种不研究制度功能、价值基础和运作背景的“概念比较法”只不过是把“差异之处和共同之处像目录般加以罗列,事实上这只是将各国报告中已经载有的东西,用一种更加明显的方式加以重复罢了”[10]客观的说,在中国当前的法学研究中,比较方法的运用是普遍的,甚至出现不少期刊杂志将比较方法的运用与否作为论文能否刊登的标准之一,这是令人欣喜的事情,但是缺憾也是不容忽视的。稍微翻看那些运用比较方法的法学论文,可以发现它们几乎都遵循如此一个套路,即首先考察外国——通常是法德英美日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然后将之与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比较,指出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的缺陷,末了呼吁或建议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要进行改革或重构并指出努力的方向和步骤,常给人一种刻不容缓或山雨欲来、黑云压城的感觉。如此的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内国法律制度的建构和运行是否有益处以及有多大益处,实在是难以让人持哪怕些许的信心。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学术水平的差异、科研经费的短缺、科研体制弊端的凸现等。笔者的思考是法理学作为理论法学的基础学科是否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理学的贡献应该是什么?
  自法理学重建以来的20多年里,我们看到的是法理学研究范围的不断扩大,科技与教育被纳入其中,人权问题被纳入其中,可持续发展被纳入其中……忽视的是我们自己的法律哲学的建构。[11]而无论价值分析的方法,还是实证分析的方法,背后都有自己的哲学在支撑。自十八世纪四十年代的鸦片战争起,中国社会就开始了由乡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轨,一百五十多年后的今天这一过程仍在持续。在法律层面体现为由更强调协调各种不同的利益关系逐步走向更强调正式规则的遵守与维持,体现为由更注重结果逐步走向更注重过程,体现在由呼唤威信极高但不一定熟悉规则的裁判者逐步走向呼唤经过职业化训练的裁判者,体现为由法律的遵守和维持需要综合考虑多种纵横交错的因素逐步走向法律的遵守和维持无须考虑太多,体现为由熟人社会逐步走向陌生人社会等等。这些转变使秩序的维持注重修身克己被注重有力的外在制约所逐步代替。我们面对我国社会由乡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大背景,必须拥有自己的哲学:它不仅可以使我们运用包括比较研究方法在内的各种方法进行法学批判和法学创新持一种审慎的态度,而且也可以向世界展示我们民族的思辩理性和内在的逻辑力量。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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