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建构民事被告强制答辩制度的法理学思考

对建构民事被告强制答辩制度的法理学思考


刘加良


【摘要】摘要:本文遵循一种发散型的思维进路对民事被告强制答辩制度的建构予以了法理学思考。从对民事被告强制答辩制度的两种不同建构观点出发对所涉及的三个法理学问题进行重申、质疑、反思。
【关键词】关键词:移植 借鉴 法理学 思考
【全文】
  对建构民事被告强制答辩制度的法理学思考
  刘加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0)
  摘要:本文遵循一种发散型的思维进路对民事被告强制答辩制度的建构予以了法理学思考。从对民事被告强制答辩制度的两种不同建构观点出发对所涉及的三个法理学问题进行重申、质疑、反思。
  关键词:移植 借鉴 法理学 思考
  引言
  在制定法的既有维度中,民事被告答辩制度的基本内涵是指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1]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向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不断推进,随着有关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讨论的逐渐深入,民事审理前程序被给予广泛的关注,被告答辩制度作为民事审理前程序的重要构成要素,在相关的文献资料中毫无例外的被纳入重构的视野,[2]重构的策略指向强制答辩制度,综观各种呼吁型主张,可以发现,分歧只在于以移植的态度还是以借鉴的态度进行重构。[3]前者的主要理由在于:(1)被告提出答辩状的行为在性质上应界定为一项义务,被告违反这一义务有悖诉讼正义,不利于原告诉讼权利的保护。(2)被告不提出答辩状违反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影响法院开庭审理的效率,无助于程序法的建设。(3)尽管建构被告强制答辩制度的相关条件供应不足,但该制度的建构可以反过来促使条件的成就。基于如此的理由分析,移植论者认为我国应移植国外的作法,建构民事被告强制答辩制度,即被告答辩失权制度。[4]后者的主要理由在于:(1)被告提出答辩状的行为在性质上尽管具有倡导性义务的些许特征,但它仍是被告的一项权利,因为在开庭审理时,被告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不会因其没有提交答辩状而受到很大的实质性影响。(2)虽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会导致不少弊端,但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规定被告强制答辩制度的必要条件,如我国没有规定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国民的整体法律意识有待提高等。基于如此的理由分析,借鉴论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但不能移植国外的作法,即目前及以后较长的一段时间我国不宜规定被告答辩失权制度。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