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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与行政执法的职能

  彻底改变国内行政执法依据的透明度。透明度原则是WTO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它要求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外汇管制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法令、指令、行政指导、政策等,同其它措施都要公开,这范围远远超过了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形式。国此从我现行制度出发,执行透明度有三个方面问题:第一是宪法规定的法的规范形式即法律、规范、规章的公布问题。《立法法》将上述的公布作为立法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和生效条件并且规定了公布的载体形式和标准文本形式,它们的公布性和易于获得性是有法律保障的;二是普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据我国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除了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就是发布决定、命令或指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概括为“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立法法》没有将这一形式纳入。现实的做法是根据普通行政管理程序进行,由行政首长决策指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向社会公开。法律有特别要求的除外。对此,在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之前,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WTO的决定中重申中国议定书中的承诺;三是其他行政措施及行政程序的功能问题。在世贸协定中经常中被捉到的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所谓“行政实际做法”或者“行政惯例”,在贸易政策审查机制中也提到纳入审查机制的包括“惯例”。它在中国的宪法和组织法中没有形式的地位,但是却很难说在实际中不存在,很难脱离所谓“其它措施”的范畴。这就要求对有惯例作用的行政决定或司法判例应当公布。
  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要及时废、改、立。首先是废止一些有碍于WTO协议实施的过时法律、规则和规章等。由于我国目前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有些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它们已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和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要求甚至起到阻碍和破坏作用,如一些关于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保护主义的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等必须予以尽快废止。其次是修改已有的与WTO规则不相适应的规定。承诺对外开放的服务领域的各类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具体条款,如金融法、税法、保险法价格法证券法外资企业法海关法、知道产权法、律师法等。这些修改既要符合WTO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贸易(反倾销、反补贴)、关税减计、透明度等基本原则,还应符合WTO对某些方面的具体要求。最后是创制新的法律规范。对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尚未规定而WTO又要求制定的事项,则必须及时创制新的规范。以反倾销为例,中国应认真研究WTO《反倾销协议》,尽快制定有关保障措施的法律法规,建立产业诉讼机制和规范的调查程序。此外,投资法、外资银行法、商业秘密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均应加紧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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