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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聚众犯罪的转化犯

  根据刑法理论界对转化犯的特征的理解,我们认为聚众犯罪转化犯成立的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行为人事先必须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聚众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这种行为必须是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某种聚众犯罪所需要的危害行为。如果这种行为本身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某一种聚众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当然就不可能从一种聚众犯罪转化为另一种犯罪,也就是说不存在转化的前提或基础。二是前一种聚众犯罪行为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转化为一种性质更为严重的犯罪。这种转化应当是其性质从轻到重的转化。三是前一聚众犯罪行为转化为性质更为严重的另一种犯罪的条件以及转化为何种犯罪都应当由刑法明文规定。这个条件既可以是发生了某种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也可以是别的构成要件的转化,还可以是危害行为本身发生质的变化。用一个逻辑公式来表示就是A+b=C,在这里,A就是转化前的较轻的聚众犯罪,b就是转化的条件,B就是转化后的重罪。其中A、b、C都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
  二、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 ,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般均认为这是一种转化犯的立法例,是最为典型的聚众犯罪的转化犯。〔4〕
  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个罪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前,根据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行为人如果在流氓犯罪中,“携带并使用凶器,已造成重伤、杀人后果的,应与伤害罪、杀人罪并罚。”在当时,流氓罪不存在转化的问题,其解决流氓罪的罪数问题是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则将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分别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就是按转化犯处理。在这里,聚众斗殴罪就是转化前性质较轻的罪,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就是转化的条件,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就是转化后性质较重的罪,且这种转化是为刑法所明文规定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的就是我们所说的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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